在昭通做生意,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抵押合同,房子、土地就‘押’给对方了,万一还不上钱,人家就能优先拿去抵债。”
但现实很残酷——合同签得再漂亮,只要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抵押登记,法律上就等于“没押”!
今天这起改编自广东的真实判例,就狠狠打了这种认知的“脸”:
银行和开发商签了土地抵押合同,结果因未办理登记,法院判决:银行对土地不享有抵押权!哪怕贷款一分没还,也不能优先受偿!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结合《民法典》第209条,为你敲响警钟:为什么“签字≠生效”?昭通人做借贷、担保、合作,如何真正守住自己的“优先权”?
李荣维律师 昭通金融担保与不动产登记合规专业律师
为避免争议,本案企业及个人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某银行(简称“A银行”)向一家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
为担保还款,A银行与一家地产公司(简称“C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C公司名下两宗国有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然而,双方一直未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后B公司无力还款,A银行起诉,要求:
B公司偿还本息;
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案号参考:(2021)粤02民初XX号,已脱敏):
抵押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因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A银行无权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至于C公司是否违约,需另案证明其存在过错,不能仅凭“未登记”就追责。
这等于说:你手里的抵押合同,只是一张“债权凭证”,不是“物权保障”!
李荣维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209条是不动产交易的“铁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
买卖房屋:不过户 → 你不是房主;
抵押土地:不登记 → 银行不能优先受偿;
赠与房产:不登记 → 受赠人随时可能被撤销。
特别注意:合同有效 ≠ 物权设立!
✅ 合同有效 → 你可以起诉对方“履行登记义务”;
❌ 但没登记 → 你不能直接主张“我对这房子/土地有优先权”!
在昭通,很多民间借贷、工程款担保、合作投资都依赖“口头+简单协议”,风险极高——一旦债务人资不抵债,你的“抵押”可能排在最后,甚至血本无归!
李荣维律师提醒:
以下情形务必立即补登记:
用宅基地、商铺、厂房作担保;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未过户;
继承房产后长期未办证。
记住:在法律眼里,不动产的“红本本”比一百份合同都管用!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团队可协助处理抵押登记障碍、担保无效救济、优先权确认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不动产担保、买卖、继承的“生死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抵押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唯一例外:如地役权(《民法典》第374条)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但抵押、买卖、赠与一律必须登记!
✅ 第一步:签约当天同步预约登记
签完抵押/买卖合同,立刻双方一起去昭通市或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别拖!
✅ 第二步:保留催告证据
若对方拖延,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书面催办,证明你已尽责,过错在对方。
✅ 第三步:登记完成前控制风险
民间借贷:不过户不放款,或留足保证金;
工程合作:用共管账户、阶段性付款绑定登记进度。
李荣维律师深耕:
昭通不动产抵押与担保合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护
不动产登记效力风险防控
民间借贷与工程款优先权法律保障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