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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你卖房,结果买主是我自己?”——法院:这种“左手倒右手”,合同直接撤销!

导语

你因为急需用钱,委托朋友帮你卖房,还办了全权公证。结果没几天,房子过户到了他名下,价格低得离谱。你质问:“这算哪门子买卖?”他却理直气壮:“手续齐全,合同有效!”

听起来荒唐?但现实中真有人这么干!
别慌,《民法典》第168条早就封死了这条路:代理人不能“自己跟自己交易”——除非你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一律无效

今天这个真实改编案例,就让那些打着“代理”旗号谋取私利的人彻底失算。


案例:全权委托卖房,代理人却“自买自卖”

郑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为担保债务,双方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廖先生“全权代理”郑先生处理名下两套房产的还贷、解押、买卖、过户、收款等一切手续

不久后,廖先生以郑先生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套房低价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用部分房款偿还了银行贷款。

郑先生得知后震惊不已,立即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法院怎么判?
合同依法撤销
判决明确指出:廖先生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交易,构成典型的“自己代理”。尽管有公证委托书,但委托书中并未明确允许其“自买自卖”,事后郑先生也未追认。根据《民法典》第168条,该行为因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损害被代理人权益,应予撤销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全权委托=随便操作”,但法律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设有绝对红线
本案中,廖先生既是卖方代理人,又是买方本人,交易毫无议价过程,价格是否公允完全由他单方决定——这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侵占财产的目的。法院的撤销判决,正是对代理制度“忠实义务”的坚决捍卫。


结论:代理不是“通行证”,利益冲突必须回避

《民法典》第168条划出两条高压线:

例外只有一种
👉 事前明确同意(比如委托书写明“可自行购买”),或
👉 事后追认(你知道后说“行,我认”)。

否则,哪怕手续齐全、公章真实、公证有效,合同依然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李荣维律师提醒
办理委托公证时,务必警惕“全权代理”陷阱!

  • 绝不轻易授权“买卖+收款”一体化权限

  • 在委托书中明确排除“不得与代理人本人或关联方交易”

  • 定期查询房产、账户变动,防止被“悄悄过户”。
    记住:真正的信任,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不是空白支票!


法条依据

案号参考(根据真实案例改编):(202X)赣XX民终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代理利益冲突与房产委托合规专业律师


实操建议:如何安全使用“委托代理”?

如果你是委托人(房主、债权人、企业主):

  1. 避免“全权委托”,改为分项授权(如“仅可解押,不可出售”);

  2. 在委托书中加入禁止性条款:“不得与代理人本人、近亲属或关联方发生交易”;

  3. 设置监督机制,如要求交易前短信/邮件确认。

如果你是代理人(受托人、中介、亲友):

  1. 遇到可能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主动回避并建议委托人另选他人

  2. 若确需交易,必须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最好经第三方见证;

  3.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证明无利益输送。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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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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