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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股权转让少缴税,如今被追缴!但为何没罚款?

2024年,海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起“陈年旧案”:一位名叫林先生(化名)的自然人,在2010年转让公司股权时,因申报金额“缩水”上亿元,被查出少缴个税近2900万元、印花税近8万元。令人意外的是,税务机关虽然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却没有处以罚款。这是怎么回事?普通老百姓又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事情经过:一份合同,两个价格

2010年12月,林先生把自己名下100%控股的海南某农业公司,以1.57亿元的价格卖给了四位买家。钱一分不少到账了,银行流水清清楚楚。

但蹊跷的是——他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的合同上,写的转让价却是5700万元,整整少了1个亿!

结果可想而知:他按5700万元申报了个税和印花税,实际却收了1.57亿元。差额部分对应的税款一分没交,直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899万余元、印花税7.85万元。

直到2024年,税务稽查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异常,这起“阴阳合同”旧案才被翻了出来。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种‘阴阳合同’操作,在过去一些高净值人士或企业主中并不罕见——对外用低价合同办手续,私下按真实价格交易。但随着金税工程、银行与税务信息联网,这种操作风险极高。”李荣维律师指出,“根据2024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此类行为已明确被认定为‘偷税’。”

不过,本案有个关键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而税务稽查是在2024年才作出处理决定

为何没被罚款?关键在“追征期”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然而,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则不同——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作出,否则就“过期作废”。

本案中,林先生的行为虽被认定为偷税,但税务机关在2024年才发现并处理,距离2010年已过去14年,远超5年行政处罚时效。因此,只能追缴税款+滞纳金,无法再处以罚款

李荣维律师认为:

“很多人以为‘时间久了就安全了’,这是误区。税款本身可能终身追缴,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利滚利下来可能比本金还高! 而且,如果涉及刑事立案(比如逃税罪),司法机关的追诉时效更长,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他特别强调:“法释〔2024〕4号文出台后,对‘虚假申报’‘阴阳合同’等行为的定性更严,未来类似操作将面临更高法律风险。”

李荣维律师提醒:

  1. 别信“阴阳合同能避税”——现在税务、银行、工商、不动产登记全联网,漏洞越来越少。

  2. 股权转让务必如实申报,哪怕当时没人查,未来也可能“秋后算账”。

  3. 滞纳金不是小数目:按日加收0.05%,14年下来,可能多出几百万!

  4. 如有历史遗留问题,建议主动补申报,争取“首违不罚”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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