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或财务人员以为:“只要最后把税补上,哪怕晚交了,也不会坐牢。”
但如果你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比如公司为员工代扣个税),这个想法就非常危险!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逃税,初犯可免责;但扣缴义务人截留税款,哪怕事后补缴,照样可能被判刑!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场景,讲清楚这个很多人忽略的“刑事雷区”。
某公司2023年给高管发年终奖100万元,依法代扣个税45万元。
但老板觉得“现金流紧张”,就把这45万元先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想着“过几个月再缴”。
结果税务系统预警,税务局上门稽查。公司赶紧筹钱,在立案前全额补缴了45万税款+滞纳金,并接受了罚款。
老板松了口气:“钱都交了,应该没事了吧?”
大错特错!
根据《刑法》第201条:
第1款:针对纳税人(如个人、企业自身)逃税,只要在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税+交滞纳金+接受处罚,可免于刑事责任(俗称“初犯免责”);
第2款:针对扣缴义务人(如公司为员工代扣个税),如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直接按逃税罪处罚;
第4款的“免责条款”仅适用于第1款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之所以对扣缴义务人“零容忍”,是因为:
你收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国家的税!
员工工资里被扣的个税,从法律上讲,所有权已属于国家,你只是“临时保管”。
把国家的钱挪作他用,性质等同于“侵占公款”,当然不能免责。
有人不解:“我又没想贪污,只是暂时周转,后来也还了,为何还要坐牢?”
李荣维律师认为: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帮忙”。
一旦你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了税款,这笔钱就不再是公司资产,而是应上缴国库的专项资金。
挪用这笔钱,相当于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逃税。
正因如此,立法者故意排除了扣缴义务人的“初犯免责”权利,以儆效尤。
中小企业主:为缓解资金压力,延迟缴纳代扣个税;
财务人员:误以为“只要年底前缴清就行”,忽视每月申报义务;
劳务公司/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代扣个税后,未及时申报缴纳。
李荣维律师提醒:
只要你已经从付款中扣除了税款,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次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入库。
即使员工同意“暂缓代缴”,也不能免除你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查,轻则罚款,重则涉嫌逃税罪或挪用资金罪。
专户管理:将代扣税款单独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与经营资金混用;
按时申报:哪怕公司没钱,也要先申报,再申请延期(需审批);
绝不拖延:不要心存“先用后缴”的侥幸心理,这是刑事红线!
“代扣≠代缴”,更不等于“可以暂用”。
扣缴义务人没有“后悔药”,只有“守规矩”这一条安全路。
李荣维律师强调:一旦发现公司存在代扣未缴情况,务必立即补缴,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在刑事立案前化解风险。但要清楚:即使补缴,也不能完全排除刑事责任,必须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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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刑法》第201条及相关司法实践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