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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就得退地?承包期内人口减少,村集体就能收回承包地?李荣维律师从胜败两面总结土地维权实操清单

接到过大量这样的咨询:“李律师,我家老人去世了,组里说我家人数减少了,就要把我的承包地收回去,可以这样做吗?”“我不同意组里收地,但他们硬把地发包给别人了,我去法院告,法院居然不支持,这是怎么回事?”

承包期内人走了地就没了?这与我们熟悉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不是完全矛盾吗?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民法典第337条规定的“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是刚性的,村集体根据人口减少来调整土地,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但让人更想不到的是,即便对方的行为违法,有时候当事人在诉讼中也很难取得胜诉——根本原因往往不是法律不保护,而是受害当事人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了更被动的局面。

今天李荣维律师就以一个真实的改编案例,带各位读者彻底搞清楚“承包期内发包人能不能因人口变化收回承包地”这一核心问题。同时,我将结合独创的 “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实战体系,为大家梳理从头到尾的、可操作的维权策略,让您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招。 

💼指导性案例

当事人信息: 樊某(化名),是浙江省某村的一位村民,其所在地区的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在一段时间以前启动时,樊某作为一名土地承包户的户主,依法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村经济合作社”)合法承包了若干亩耕地,并领取了由政府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这本证书,证明着樊某(化名)对这几亩承包地享有着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任何人不得“无理由收回”。 【素材†1-3(条文要义)】

变故的发生——以“人口减少”为由强制收回承包地。

变故发生得非常突然,樊某的母亲杨某(化名)因病去世,这本是一件家庭内部的丧事。但村经济合作社却以此为由,根据所谓“人口减少情况”,在一段时间之后以“集体研究”的方式,直接收回了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迅速将这些土地发包给本小组内其他人口增加的农户进行耕种。

也就是说,樊某(化名)自家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活生生地被切走了一部分,给了别人。

原告的立场:合法承包受侵犯,必须维权到底。

樊某(化名)对此强烈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是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随意收回承包地。村里的做法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国家长期坚持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因此,樊某(化名)依法将村经济合作社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樊某的诉讼请求有三项:要求确认村经济合作社强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已经被收回的承包地、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辩解:人口动态调整符合政策。

村经济合作社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辩解理由: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但人口变化也是客观事实,不能同时容纳“增人无地”和“减人却依然占着地”的矛盾情形;第二,本组制定的“根据人口动态调整承包地”的管理办法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一套通行的规则,既然樊某(化名)的家庭有人口减少,根据规则让出多占土地、给新增人口吃上“保命田”,合情合理;第三,这种做法符合“公平原则”。

原告最大的问题可能很多读者没想到:在村里收回土地之后,原告樊某(化名)在几年之后,又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新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已经按照这份新合同缴纳了承包费总计人民币4000元。

换句话说:樊某虽然口头上强调原来的土地被侵害,但他的行为在事实上承认并履行了新的土地承包关系。 【素材†4-6(案情)】

🔍裁判结论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围绕民法典第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进行裁判分析。

首先,法院明确指出: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 村经济合作社仅仅依据“户内人口减少”这种原因就收回樊某(化名)家庭的部分承包地,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并且,我国农村土地长期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政策精神,村经济合作社的做法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发包方调整土地的“法定特殊情形”。在这个意义上,村经济合作社不仅没有履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法定义务,而且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方向。

但是,深入审查之后,法院必须同时面对另一个事实:原被告之间,此前早就签订了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即“替代性合同”)。 这份新合同是在新的地块、新的承包条件下重新确立的承包关系,合同中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表明樊某(化名)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因此,虽然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原承包地在起因上有问题,但只要新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樊某(化名)已经通过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就涉案土地与村经济合作社达成了新的合意。

综上,法院判决:村经济合作社在起因上、收回土地的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和义务,但基于原被告双方事后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实际履行,原告所主张的“原承包地已被非法收回”的侵权行为已无法独立作出法律上的惩罚。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和赔偿损失的诉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素材†6-7(裁判结论+评析)】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本案裁判的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第一条基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该条文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不回收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后,就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了权利负担,必须尊重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用益物权。只有在法律特别限定的例外情形下(例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发包方才能依法收回承包地。这相当于国家给每一位承包户的一层防火墙——人口变化、家庭人员增减,绝对不是允许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 【素材†1-3(条文要义)】。

第二条配套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该条对承包人进城落户等现代人口流动现象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与民法典第337条保持一脉相承的逻辑:只要法律没有明列“必须收回”的法定情形,发包方就不能以人口变化为由收回承包地。

第三条程序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这个第六条的规定极为重要。它明确了好几种“如果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当事人该怎么维权”的操作方式——不仅能诉发包方,还能直接诉实际占用你土地的那个第三人、质疑他手里合同的效力。同时这也提醒大家:如果地已经被发包出去了,要尽可能快地主张权利,因为占有人实际耕种的时间越长,收回的难度和成本就会逐步增加 

🛠️证据收集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维权,核心就在一个“争”字上——争事实、争权利、争证据。结合李荣维律师原创的《民事诉讼百战兵法》中“验据成链”和“列证有序”等核心方法论,对于本案这类因“人口变化被收回承包地”的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从以下四个维度收集证据: 

第一维度:“我是合法承包方”——原始权属的根本证据链。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正本及复印件。

  2. 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二轮延包等),注意核对该合同中是否有“增减人口可以调整承包地或者收回承包地”等违法条款。

  3. 村级原始承包地登记台账(或者可以由律师申请由乡镇、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保留在手中的原始台账)。

李律师提醒: 很多人仅仅把这三种材料放在家里压箱底,打官司前才发现找不全。拿到这类材料之后,请务必制作一套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留底编号。李荣维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直强调“证据册是状师(律师)的代言卷宗”,提前编列证据目录,才能做到“事实清、逻辑明、诉求稳”。

第二维度:“人口减少”与土地收回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证据链。
4. 村经济合作社作出“收回承包地”决定的会议记录或公告、通知书面文件原件。
5. 相关村干部、村民代表的证人证言,证明土地收回系基于“人口减少”这一个所谓依据。
6. 能反映事件时序的证据链(户内人口何时死亡、发包方什么时间作出收回决定、什么时间将土地发包给他人)。

第三维度:“新合同的存在——为什么我不得不签、什么时间签的”关键辅助证据。
本案中,樊某(化名)败诉的最根本原因,就是长期维权者忽视了自己的行为已用“签字”事实认可了新合同。因此,在这一类被收回案件中,当事人还必须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7. 新合同是何时何地签订的,有没有村委会或第三方工作人员在场提出类似“不签新合同,你今后就得不到任何地”的威胁性陈述。
8. 证明新合同的签订存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书证、录音、微信对话记录。此时录音证据虽然没有绝对的完整优势,但可以补强证明当事人内心本意并非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维度:村级内部“人口动态调整”规则,有时是以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形式体现出来的。
9. 当事人一定不要诉讼前就忽略这类内部规则的违法性。一定要留意——民事法律、国家土地承包实体法对于特殊情形的调整是有严格门槛的,“村规民约”不能突破国家法律。

🛠️诉讼准备

“讼起于争,理藏于证;程序为纲,证据为本。”这是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中提出的总诀。 

在起诉之前,如果你是遭受过收地行为的当事人,请务必按以下步骤做好诉讼前的充分准备,千万不要盲目贸然“以案立案”却数据残缺。

第零步:先明确“我能不能告”。 请自行对照: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仍然在承包期内?你所争议的地,是否已经被分配给某个具体的第三方,你要不要连他一起列为被告?部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更倾向于认定“发包方违法收回”,但如果“收回”并没有对应书面决定,可能先走行政调解途径更好

第一步:类案检索,知己知彼。 在李荣维律师的《民诉108策》里,第四策“测胜观案”强调了“观同类之判,度己之胜算”。 根据我的团队对土地承包纠纷类案的研判,法院支持“发包方违法收回”的前提往往是当事人没有签订新合同或承包权证未变更登记。当事人一旦已经签下新承包合同并且实际缴纳了承包费,法院大概率不会再单独支持对原承包地的恢复请求。因此,一定要评估在新合同已经存在一段时间后,继续打“原承包地侵权”诉讼的胜诉率。 

第二步:锁定被告,二元选择。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中谁是被告?如果是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收回并重新发包他人,我们就可以将其列为“单一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如果实控耕种土地的人是新增人口的农户,且农户提供不合理的合同或者没有合法权证,建议把村经济合作社和占用农户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请求确认村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步:处理“新合同”这一最被动的事实。 如果新合同在制定过程中存在村经济合作社用胁迫或者欺诈手段强迫当事人签字,必须在起诉书中明确主张“新合同”因欺诈或胁迫可撤销。这一环实务中非常考究证据——因为村里往往只提供一纸“你已签字并按了手印”的证据。从风险管控角度,李律师建议: 如果你认为村经济合作社违法,那么从第一次收回土地时,你就要书面声明绝不放弃原来的承包经营权、永不承认新合同效力,或者在律师协助下作出“有保留签字的声明”。

🛠️举证质证

进入法庭审理,能否在“土地收回但新合同置换”的事实面前转过被动局面,关键在于在质证环节提出有理有力的质疑。

李荣维律师结合本案的质证要点,整理出以下当事人可以掌握的法理性质疑标准话术与应对策略。

策略一:对“收回土地是人口动态调整”的理由抗辩——质疑其行为合法性。

被告村经济合作社主张,土地管理规则——“户内人口减少了,必须退出承包地”是基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则。但根据民法典第33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所依据的“人口减少”理由,并不属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被告的收回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该收回行为从根本上而言就是无效的。恳请法庭对这一点作出专项确认。

策略二:对新合同有效性提出深层质疑。

如果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新合同的签订存在以下情形——

可在我方代理律师的引导下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所举证的新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背景,是被告在未依法定情形批准下,单方面收回原告原承包地,并且涉嫌以‘你要是不签,就一分地也没有了’类似措辞对原告施加心理控制和威胁。因此我们主张新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其合法性不足以对抗民法典对原承包关系的保护。”

策略三:拒绝被告将“新合同履行视为对原承包地侵权行为的阻却理由”。

被告的核心论点之一将是:“你们已签了新合同并交过承包费,说明双方已经达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之前的违法收回行为应当被视为被替代、不再追究。”但《民事诉讼百战兵法》“证据与程序”策略中可以提出——被告利用优势的谈判支配地位,诱使原告在不自由意志下签署新合同,不得阻却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性回溯。质证就是要在这一靶点上精确拆解对手的逻辑,为裁判提供另一种裁判要点。

🛠️法庭辩论

本案中原告方的核心辩论——围绕“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因人口减少而收回承包地”这一焦点展开。

辩论焦点一:“减人不减地”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核心价值,村经济合作社的做法从根本上违法。

原告代理人李荣维律师代表当事人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承包单位的,立法及配套政策长期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基石奠定承包权长期稳定。被告将“减人”作为强行收回承包地的直接理由,是与民法典第337条的禁止性规定正面冲突。因为被告所谓的“人口减少调整土地”没有得到任何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等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也不属于法定的“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整个行为在法律上违法 。

辩论焦点二:违法行为不能因新合同的签订而获得合法化。

原告方必须强调:新合同是被告利用优势谈判支配地位,在“收地+施压”双重作用下迫使原告签订的和解性替代文件,不应被用来掩盖最初的违法侵权事实。李律师认为,法庭如果孤立地审查新合同的有效性,而回避被告利用优势地位形成不正当合意的问题,则会导致司法在事实上掩护了违法收回行为。

辩论焦点三:被告无视法律导向,“移花接木”式处理土地矛盾,破坏土地承包的稳定性。

原告方进一步深入阐述本案的社会导向意义:大量农村耕地一旦发包方单方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人口变动等任意事由收回承包地并另行发包,不仅侵害少数承包户户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契约稳定性和公众期待。

代理人结案陈述: 收回土地行为本身就违法。如果法院认为新签订的“补充土地承包合同”完全取代旧合同,那么将进一步鼓励某些发包方“先违法收地、再利用当事人弱势处境签订新合同以求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状况。请法庭支持我方合理诉求。

🔔温馨提醒

今天的案例或许让人有些惋惜——本来法律明确禁止发包方因人口变动收回承包地,但原告却因为在“错误的时间签了一份不该签的合同”,导致诉讼维权变得更加跌宕曲折。通过这个案例,李荣维律师给各位读者几点实在的提醒:

第一,民法典第337条是您的“护身符”,不是摆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法律规定,不是乡村口头可以随意打破的规则。如果有人告诉您“你家人去世了,你的地村里就可以收回去”——您可以直接告诉他:违反民法典第337条。

第二,土地被收回之后,不要再随便签新的承包合同! 本案最痛苦的一点,就是原告丧失部分权益的直接原因并不只是土地被收回,而是他在后续过程中作了法律上有重大消极意义的一步:签了新合同。您以前的老土地承包权证是你最根本的法律资产,只要土地证还在承包期内,哪怕村组干部天天动员你签字,你也要咨询律师之后才决定。不签不代表不给面子,乱签才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第三,如果已经签订了新的“替代性合同”,一定要看它的内容是否从事实层面上背离了您的本意。 但凡村经济合作社以“如果我不给发包新合同、您自己就无地可种”的方式诱导您签订的,请注意向法院提出“重大误解或胁迫订立的合同”。

第四,证据要提前就准备,而不要土地被收走后才紧张地“四处找人证”。 李荣维律师常常给当事人讲:土地承包权证的彩色扫描件、越早期的登记台账复印件,最好长期放在司法取证包里。

第五,遇到村里打“人口增减”牌调整土地,第一时间收集正式会议决议材料。 同时委托专业律师先行向乡镇法治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其对该行为进行监督。这一招往往能够遏制程序中的违法趋势。

第六,在维权中,优先选择有专业农村土地承包经验的律师进行全程跟进。 李荣维律师深耕昭通近二十年,针对土地承包纠纷设计了一套“案件初始分析-程序定位-证据构建-诉讼执行”的全链条服务体系,能够帮助当事人在正确的时间做出最正确的法律选择,最大化地保护应得权益。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 “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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