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不少乡亲想不通的是:有时候村民大会通过了调整方案,甚至达到了法定表决比例,并且也经过了批准,土地被调整之后再次诉讼,可能还会败诉。
并不是表决通过了就万事大吉,更不意味着承包地就一定会被合法拿走。李荣维律师希望通过今天这个真实改编案例,给所有正在被“土地调整”困扰的当事人上扎扎实实的一课——你该在哪个阶段介入、哪些证据是必须抓住的、如果事情已经发生又该怎么办。
💼指导性案例
杨某(化名)是广东省某村村民,在村里2组已经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早已办理了权属登记。
事情的直接导火索是某水库扩建工程。由于这项大型水利工程的推进,某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因为淹没变成“水下土地”——这部分土地在事实上丧失了耕作的条件。于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搁置,某村2组召开社员(村民)大会,讨论一个非常敏感的议题:已被淹土地怎么处理,剩下的未被淹没土地要不要重新分配。
大会最终审议通过了两份方案:《被淹补偿分配方案》与《土地重新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门槛。随后,该方案逐级报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方案获批之后,村2组立即启动实施,把未被淹没的剩余土地做了大面积重新发包。原属于杨某(化名)的部分承包土地,就这样按照新方案发包给了其他村民。
杨某(化名)对此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障的,村里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者“调整”。于是,杨某(化名)一纸诉状把村2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调整土地行为违法,判令村2组返还被发包的承包地,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村2组提出辩解:修建水库导致大面积土地被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特殊情形;土地调整方案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表决,并报镇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合法;土地分配方案兼顾了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不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原告杨某(化名)的身份信息,在此有必要作必要说明:方案中的“杨某”系该村2组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人身份层面,方案对全组所有符合条件的村民统一适用,不存在针对杨某(化名)的特殊歧视。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的核心争议。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336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本案的特殊性非常突出:修建水库扩容工程属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重要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大面积淹没是客观事实。这种土地物理灭失的状态,符合法条所指的“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因为自然地貌的改变与土地耕作功能的丧失,在效果上与“毁损”相当。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村民大会的表决程序。村民会议记录显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了土地重新分配方案。对于这种涉及全组土地利益的调整,表决比例完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设定的法定特殊多数要求。
法院还特别查明:村2组将土地调整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上述审批环节真实存在并齐备。
基于这三道“法律保障门槛” ——客观灾毁事实(水库淹没)、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乡镇与县级政府批准——法院认定被告某村2组调整土地的方案合法有效,不负有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的义务。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李荣维律师提醒:调整土地的方案合法,不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任何理由随意调整;相反,这个案子的裁判恰恰说明,农村集体土地调整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硬性条件才能真正落地。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是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336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该条有两个层次:第一句是不调整的“刚性原则”——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句是必要调整权的“法定例外”——只适用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非常极端情形,并且必须遵守土地承包法律专门设定的收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该条作出进一步收紧:除了表决票数“双三分之二”这一门槛,还必须报送乡镇和县级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缺一不可。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的,该约定优先于该条。
🛠️证据收集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能否锁住有利证据链,往往在根源上决定案件走向。
李荣维律师根据《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实战体系,将证据收集策略梳理为以下几个核心层面:
第一层:权属证明证据
土地承包合同的原始签署件。重点核对承包地块编号、四至边界(东至某沟、西至某路等)与承包起止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或村里留存的土地台账。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案件,土地承包合同、地籍台账等结合使用的印证效果比单一证据更强。
第二层:承包现状与经营证据
历年土地税赋(农业税、三提五统等)的缴费凭证。这种长期缴费记载是证明实际承包经营事实的证明。
农作物种植记录(村委会出具的种植情况说明、流转证明等)。
村民证言,特别是与争议地块直接相邻的农户、长期参与土地事务的老村干部对“该地块一直由杨某经营”的确认。
李荣维律师诉讼建议:
假如土地调整已经发生,当事人发现承包地被另行发包给其他人,需要紧急保全的新证据包括:
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也就是村民大会通过的土地重分方案。这在不同阶段可能是“护身符”(调整被认定为合法)也有可能是“攻击点”(程序违法或不属于特殊情形)。
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看表决是否依法记录、是否有代签或假票嫌疑。
侵权行为持续状态证据:其他村民已经实际在争议地块上耕作的照片、摄像等,用以证明损失。
🛠️诉讼准备
李荣维律师认为:诉讼不是打答案,而是“打系统”。诉前做足六成以上的准备,庭审时才能稳操七成以上的底气。根据李荣维律师原创的《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六阶流程” (诉前评估 → 证据收集 → 策略制定 → 立案启动 → 庭审攻防 → 执行落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调整的案件启动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步:全面评估原告方胜诉预期
在正式起诉前,首先应当利用“类案检索”方法预判。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调整 村民大会 批准”为关键词,检索10至15个类似案例。同样的案情对抗性结论不尽相同——要看法院对“特殊情形”的解释度、批准环节的认定弹性。这一步可以极大降低贸然起诉的风险。
第二步:逐一核实三道程序门槛
李荣维律师特别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完成“表决 + 乡镇 + 县级”三级程序,原告方要在下一步诉讼中扭转局面,必须主动找出对方缺乏其中某一环的关键短板。
程序合规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开关。审查时需要重点核查:村民会议表决是否合法召开、是否达到三分之二法定多数、当事人是否被排除在表决程序之外、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即实施调整的情形。
第三步:明确诉讼目标与被告定位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该告谁,这里的标准答案是——将作出具体土地调整和发包行为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如果审批过程中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实施了越权干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也可能成为共同诉讼对象。
🛠️举证质证
质证是民事诉讼中攻防转换最为集中的阶段。李荣维律师独创的“证据三性质证异议标准话术体系” ,可以帮助当事人清晰、合法地表达抗辩理由。
以下是为本案原告方量身设计的质证策略与标准话术:
质证策略一:对真实性发起攻击
场景:被告仅提交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且未提供全套原件供法院核对。
标准话术: “对被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拒不提供原件,该会议记录是否由参会人真实签署、表决票数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无法核实,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类似地,对于被告提交的乡镇、县级政府批准文件(仅提供复印件而无原件),也可按相同逻辑提出真实性异议——无原件则不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策略二:对关联性发起攻击
场景:被告试图用另外村民的土地发包事实,证明整体调整方案在事实上已经完全执行。
标准话术: “对该组发包事实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第一,被告举证的其他村民接收承包地块的事实,只能说明新方案执行后的状况,不能反向倒推出本案土地调整方案本身合法。第二,其他村民与新土地承包人的交易与杨某(化名)被调整的原承包地块权属问题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请法庭审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
质证策略三:对合法性发起攻击
如果原告方证据显示村民大会存在召集程序明显违反法律、报批环节存在明显程序错误,则采用以下标准话术:
标准话术: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法定的审批机关,被告提交的材料中缺少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书,县级主管部门的盖章使用印章颜色、印文形态等具有明显瑕疵并且无法补正说明——审批程序的完整性是调整方案有效和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审批环节不满足法定要求的,土地调整方案不发生法律效力。”
李荣维律师提示——质证说的每一句话,都要做到内容找得到法条依据、事实有证据印证、格式使用法庭标准 ,这样质证的攻击力才会被判例真正采纳。
🛠️法庭辩论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将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被合法调整这一关键点展开激烈对抗。原告杨某(化名)一方的辩论核心金句与逻辑如下:
核心辩论观点1:民法典第336条确立的是“原则上禁止调整、极特殊情况下少量微调”的法律秩序,不是“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动地”。
原告代理人李荣维律师代表当事人表态:被告村2组主张水库工程淹没土地属于可以调整的“特殊情形”,这种解释将依法设立的特殊条款盲目泛化。《民法典》第336条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所以不能随意突破原则。因灾毁可以调整的例外适用于客观毁损的范围之内,若被告认为淹没幅度导致土地承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时应当严格仅限于“被淹没地块”,不应大面积波及成片未淹没、甚至距离淹没区很远的土地。
核心辩论观点2:程序正义有瑕疵时,土地调整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就不牢靠。
被告举证自己完成了村民大会三分之二表决与政府审批。但在程序正义上,原告方仍然可以做针对性的抗辩:
原告可以主张:村民会议中原告本人在会议上发言的摘要或提案人身份事项没有被记录——该记录不完整、不全面,包括讨论方案时是否存在威胁或诱导投票的嫌疑。
报请审批的材料是否全面如实描述?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是否完全了解某个农户的土地将被整体收回的事实?针对以上瑕疵点展开辩论,动摇“程序已审批就合法”的印证关系。
诉讼代理结案主张:
本案被告调整原告承包地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客观上属于法律列明的特殊灾毁情形;仅限于调整受影响的土地;完整经过两次三分之二表决和政府两级批准。然而被告村2组的做法已经超出了上述三个前提。请法庭查清事实,支持原告方诉请。
🔔温馨提醒
经过上述案例分析与诉讼策略拆解,李荣维律师在此给大家几点可以马上用的警示: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尽量留意合同中是否有“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根据集体土地利用需要调整土地”等类似条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提前锁定不受调整的保护,是最经济的一种风险隔离方案。
遇到村里发出“拟调整土地”的会议通知,千万不要不参加会议!缺席就丧失了签名表决的机会。即便决议最终通过,当事人的发言与反对意见都会计入会议记录的背面,为后续司法审查留下证据。
面对土地已被侵占、重新发包的事实,不要自己硬扛。要果断找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的律师当面评估——如李荣维律师在昭通本地深耕20多年,熟悉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全部11个县(市、区)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法院裁判尺度,可以给出专门的诉讼策略。
“不告不理”永远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你不主动主张,法院不会主动帮你“追回来”。如果土地已经被大面积调整到他人手中,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果断起诉,否则时间越长救济难度越大。
作为补充救济方案,可以在诉讼之前尝试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局等法定审批或者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调整方案的实际执行环节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外界监督压力越大,土地调整的组织方就越有可能选择“收手”或让步。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 “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的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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