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政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民商行政
全部 742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8

“项目部盖章无效”?法院:你收了货、付了款,就得认账!


在建筑行业,常有公司以“项目部无权签约”“公章是内部章”为由,拒绝对外债务。但这种说法,真的能免责吗?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建设公司(化名)以“项目部印章注明‘禁用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35万余元货款,还声称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先款后货”的合同。然而,法院经审理后明确指出:你收了两年的货、开了发票、付了部分款,现在说“不算数”,法律不支持!

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表见代理”与“内部管理责任”的边界,也为广大供应商敲响警钟:如何在交易中有效维权?又为企业划出红线:内部管理漏洞不能对抗善意合作方!


一、案情回顾:两份合同、一个项目,谁说了算?

2022年4月,西双版纳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庄某项目”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该合同由甲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印章上刻有“禁用:签订合同协议、内外结算……用于签署此类文件无效”字样。

次日(4月25日),双方又签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内容大变:

此后,乙公司开始供货,持续近两年,累计供货近200万元。期间,甲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陈某、宁某等人多次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章,确认包括景帕航路修复工程在内的供货金额。甲公司也陆续支付了164万余元。

但到2024年,剩余350165元货款迟迟未付。乙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

“我们只认第二份合同!第一份是项目部私签,无效!对账单也无效!调价没授权!景帕航路不是合同项目,不该算!”


二、法院怎么判?关键看“实际履行”!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甲公司上诉,判决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理由如下:

1. 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合同

尽管第二份合同加盖了公司公章,但双方行为完全不符合“先款后货”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尊重“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写得再漂亮,若实际操作完全背离,法院会以履行行为为准。本案中,甲公司长达两年按第一份合同模式交易,从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其认可该合同效力。

2. 项目部人员签字构成“表见代理”

甲公司坚称:“项目章注明无效,陈某无权对账!”

但法院指出:

李荣维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即使代理人无授权,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行为即有效。乙公司作为外部供应商,看到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正常付款,当然有理由相信对账有效。甲公司不能以“内部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调价合法,景帕航路供货应一并结算

关于调价,乙公司曾发送调价函,因原材料涨价超5%,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工作人员未反对,且后续对账单已按新单价确认。

至于景帕航路项目,虽未写入原合同,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合同履行中变更供货地点很常见。只要对方接受货物并确认结算,就视为对合同的事实变更,无需另签协议。


三、违约金怎么算?法院依法调减

原合同约定日5‰违约金(年化高达182.5%),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符合公平原则。


四、给企业和供应商的法律启示

对企业(买方):

对供应商(卖方):

李荣维律师强调
本案中,乙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持续对账 + 发票匹配 + 付款记录,形成了闭环证据。哪怕对方用“内部章无效”抗辩,也难以推翻事实。


结语:诚信履约,才是企业立足之本

甲公司试图用“程序瑕疵”逃避35万元债务,结果不仅败诉,还需承担近万元诉讼费。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商业合作,重在诚信;内部管理漏洞,不能成为赖账借口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交易,而不是文字游戏。只有尊重契约、诚实履约,才能赢得市场信任。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无论是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表见代理风险防范,还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专业法律服务助您防患于未然,维权有底气!


上一篇:实习生还是员工?汽修店拒认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下一篇:警惕“高收益私募”陷阱:一起非法集资案的群众普法分析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