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春节年货节,直播间人声鼎沸。“家人们!9.9元抢原价2800飞天茅台!”主播一声吼,链接瞬间“售罄”。你抢到了,心里一喜。
结果货到手——瓶身印着“贵州茅某台”,酒液浑浊,打开一股酒精味。客服回复:“这是联名款,详情页有小字说明。”
你翻遍页面,终于在第三屏底部发现一行字:“赠品为定制风味酒,非53度飞天茅台。”
别以为这是“套路深”就算了!李律师告诉你:用极致低价当诱饵,拿劣质产品当实际交付,这不是营销,是披着直播外衣的价格欺诈。你的每一笔下单,都是将来索赔的子弹。
💼 案例
云南省某市,某网红主播张某(化名)在大型电商平台开展“新春感恩大促”直播,宣称推出“限量100单,9.9元抢购53度飞天茅台”。直播画面中反复展示正品茅台酒瓶,背景板标注“品牌直供,假一赔十”。
消费者王某(化名)抢购成功并支付9.9元(含运费)。收货后发现,实物为“黔北匠酿·纪念版”白酒一瓶,口感差,无正规质检报告。商品详情页虽在末尾以极小字体注明“实际赠品以发货为准”,但直播全程未作任何提示。
王某组织同批次消费者共37人联合维权,要求按正品价值赔偿损失。涉事商家拒绝,称:“活动明确为‘福利赠品’,不存在欺诈。”
李律师代理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商家构成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责令商家退还全部运费支出,并处行政罚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直播内容构成要约,其宣传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情形。最终判决:商家向每位消费者赔偿5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五百计)。
一场“秒杀狂欢”,换来三十万赔偿。法律不保护“文字游戏”,只认真实交易本质。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只要直播画面、口播内容与实际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足以影响购买决策,即便合同条款中有“小字免责”,也属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必须承担欺诈责任。
别再相信“我们只是口误”“页面写了你看不到怪谁”的流氓逻辑。你的眼睛没骗人,骗人的是他们。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实际交付与承诺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这是“最低赔五百”的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明确禁止“图文不符”“夸大宣传”。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18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主播和平台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李律师提醒:直播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镜头都在法律监督之下。
🛠️ 实操
作为消费者维权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制胜策略:
锁定“欺诈证据链”:
全程录屏保存直播内容,重点记录价格承诺、商品展示、口头说明;
截图商品详情页,比对直播宣传与书面描述差异;
保留订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及实物照片。
精准发起“群体性维权”:
建立维权群,统一收集证据,推选代表或委托同一律师介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调解成功率。
双线施压,快速回款:
一方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争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证据;
二方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主张“退一赔三”,利用司法威慑促成庭前和解。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被割韭菜”变成“依法反收割”。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直播购物者:
绝不轻信“限量秒杀”“内部渠道”话术——天上不会掉茅台;
下单前务必查看商品全页信息,特别注意“赠品说明”“规格参数”等隐藏内容;
发现货不对板立即取证,不要轻易确认收货;
遇到集体受骗,果断联合维权,人数越多,话语权越强。
年货可以重买,但消费者的信任一旦崩塌,就很难重建。依法维权,不是较真,是对市场秩序的守护。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电商纠纷、直播带货与新型消费欺诈领域十余年。擅长从流量话术中拆解法律责任,以“场景还原+格式条款攻防”为核心武器,为消费者穿透营销迷雾。代理数十起“低价引流”“货不对板”案件,多起实现“百人联诉,全额获赔”。坚信:法律不反对热闹,但必须惩罚藏在喧嚣里的恶。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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