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大过年的,一家人开开心心出游,订了间网红民宿,结果半夜醒来,发现插座孔里藏着一枚微型摄像头,正对着床铺闪烁红光。
你报警后找酒店索赔,对方摊手:“我们也是受害者,设备不是我们装的,监控还坏了,查不到是谁干的。”
你说要精神赔偿,前台笑了:“一间房才收你八百,你还想赔一百万?”
别认栽!李律师告诉你:你付的不只是房费,更是对安全环境的合理期待。酒店没守住这道门,就得为你破碎的安心买单。法律不问“房费多少”,只问“责任在哪”。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春节期间携家人入住某精品民宿(化名),支付房费共计3,200元。入住次日清晨,其子在床头插座处发现一枚伪装成转换插头的无线摄像头,内含大量偷拍视频,部分已上传至境外非法网站。
王某立即报警,并委托李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宿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退还未使用期间房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民宿辩称:“偷拍设备系前一住客安装,我们不知情;且公共区域监控因故障未能记录全过程,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民宿未建立客房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事发前三日无工作人员进入该房间进行基本巡检;
房间内未张贴“本屋无偷拍装置”承诺标识,亦未配备简易检测工具;
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恢复部分存储数据,显示该设备已运行超过72小时,远超单个住客停留时间,可排除“临时安装”可能。
最终判决:民宿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酌定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退还剩余房费600元,合计8.6万元。
一次“意外入住”,换来八万赔偿。法律不纵容任何对隐私的漠视。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只要消费者在住宿期间隐私权受到侵害,而经营者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必要检查、防范与管理义务,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非我所为”“查不到人”推卸责任。
别再相信“酒店只是房东”的逃避话术。你租的是房间,更是安全。他们收了钱,就必须负责。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对客房安全负有法定检查与防护义务,不能转嫁于“不可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 民宿应主动告知隐私风险,提供检测提示或简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偷拍行为严重侵犯私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隐私权属人格权范畴,受损即可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影响范围酌定金额。
李律师提醒:你的卧室不该是别人的“直播现场”。酒店的安全承诺,必须用行动兑现。
🛠️ 实操
作为受害人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反击策略:
立即固化“失职证据”:
拍照、录像记录偷拍设备位置、外观及周边环境;
调取酒店公共区域监控(即使“坏了”,也要留存调取失败的书面说明,可推定其管理缺失);
询问前台:“你们平时会检查房间有没有针孔摄像头吗?”并录音。
主张“违约+侵权”双重责任: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追究酒店未提供安全履约环境的违约责任;
同时以人格权受侵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形成双重压力。
推动平台连带担责:
若通过某预订平台下单,可同步起诉平台方,主张其未履行对入驻商家的安全审核义务,促其先行赔付或调解。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沉默的恐惧”变成“有力的追偿”。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节假日出行住宿的朋友:
入住后先查“死角”:用手机闪光灯照一照插座、排风口、烟雾报警器、装饰画框等隐蔽位置;
关闭非必要电源:不用的插线板、充电器及时拔掉,减少伪装设备供电可能;
发现偷拍立即报警并封存证据,不要自行拆卸;
无论酒店如何推诿,坚持主张赔偿权利——你的心理创伤,值得被看见。
旅途中的安心,不该靠运气。依法维权,不是较真,是对所有人格尊严的共同守护。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隐私侵权、消费安全与公共场所责任领域十余年。擅长从“技术隐匿性”案件中挖掘管理漏洞,以“义务倒查+心理损害量化”为核心武器,为当事人争取人格权赔偿。代理多起偷拍、信息泄露、设施伤人案件,多起实现“小额房费,高额精神赔偿”。坚信:法律不替代安检,但必须补上责任的最后一环。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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