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大年三十,图个喜庆,你在自家门口放了一挂千响鞭。火星四溅中,“砰”一声闷响——隔壁王叔捂着眼蹲了下去。
送医一查:角膜破裂,八级伤残。对方家属一句:“你放的炮,你全责!”索赔86万。
你懵了:真不是故意的,也没想到会炸那么远,凭啥让我一个人扛?
别慌!李律师告诉你:法律不因“过年”而免责,但也不会让一个无心之过毁掉两个家庭。关键看谁有过错、谁没尽责。责任,必须一分一厘地算清楚。
💼 案例
云南省某市,张某(化名)于除夕夜在自家居住小区单元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新年。该区域虽未明确禁放,但属人员进出通道,且紧邻相邻楼栋窗户。
燃放过程中,一枚升空类“高升炮”因产品缺陷发生偏转,未垂直升空,而是横向飞出,击中正在二楼阳台晾晒衣物的李某(化名)眼部,致其右眼眼球破裂,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3万元。
张某辩称:“我是正常燃放,不知产品有缺陷,不应由我全额承担。”同时,李某亦将烟花爆竹销售商王某(化名)及生产商某烟花公司(化名)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燃放时未设置安全警戒区,也未提醒周边住户,存在一定过失;
涉案“高升炮”经质量检测,存在引信设计缺陷,导致飞行轨迹异常,生产商应承担主要责任;
销售商未能提供正规进货凭证,未履行查验义务。
最终判决:
生产商承担60%责任,赔偿49.4万元;
张某承担30%责任,赔偿24.7万元;
销售商承担10%责任,赔偿8.2万元。
一场“喜庆烟花”,换来三方担责。法律既不让无辜者独扛巨债,也不放过真正源头。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放鞭炮伤人,不必然“谁放炮谁全赔”。若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分担甚至承担主责;若受害人自身也有疏忽(如靠近燃放区),也可减轻施害方责任。
别再相信“只要是我点的火就得赔光”的恐慌逻辑。专业律师介入,能帮你把“无限责任”变成“有限承担”。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张某作为燃放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未设警戒、未预警,构成“一般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烟花存在设计缺陷,是事故主因,生产商难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受害人可“择一索赔”,但最终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案适用“按份责任”,三方根据过错与原因力比例分摊赔偿。
李律师提醒:“节日氛围”不是忽视安全的理由,但“意外事件”也不能成为个人背锅的借口。
🛠️ 实操
作为当事人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反击策略:
立即启动“源头追责”:
第一时间封存剩余烟花爆竹,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一旦发现缺陷,立即追加生产商、销售商为共同被告,转移或稀释赔偿压力。
还原“现场环境”与“行为合理性”:
调取监控录像,证明燃放位置符合当地习俗与公共空间使用惯例;
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已口头提醒附近人员回避;
若事发地属开放小区、本就存在管理缺失,可主张物业亦有过错。
申请“参与度鉴定”:
若伤者本身患有眼部基础疾病(如白内障、视网膜脆弱),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外伤在其伤残结果中的参与比例,依法降低赔偿额。
专业律师介入,能把“天降巨债”变成“合理分摊”。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春节期间计划燃放烟花爆竹的朋友:
务必购买正规渠道、有3C认证的产品,保留购买凭证;
燃放前观察环境:远离门窗、阳台、车辆、绿化带,设置安全距离;
提前口头警示:向邻居喊话或在业主群通知:“即将燃放,请关窗避让”;
一旦发生意外,立即救人并报警,同时保护现场物证;
不要轻易承诺“我来负责”——先查清原因,再谈赔偿。
喜庆不该以伤害为代价,但万一出了事,你也无需独自承受风暴。法律的公平,就在于它能拨开情绪迷雾,还原责任真相。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人身损害、产品责任与节庆活动侵权领域十余年。擅长从“多因一果”案件中拆解责任链条,以“过错细分+源头追溯”为核心武器,为当事人实现责任减负。代理数十起燃放致伤、庆典事故案件,多起实现“主责转次责”“个体责任社会化”。坚信:法律不否定年味,但必须厘清每一分赔偿的边界。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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