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辩护体系”本身是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下的产物,不能直接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ICC)或外国国内法院的追诉程序。然而,在涉及中国元素的跨境刑事案件(如引渡、资产追缴、境外起诉中国公民等)中,该体系的思维框架和策略逻辑可以被创造性转化与有限应用,尤其在对抗以中国为证据来源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国际追诉时。
以下是其在三类典型国际追诉场景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当某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国际协作机制,请求将身处第三国的中国公民移交给中国(或反之),律师可运用“三维”逻辑进行抗辩:
核心策略:援引《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及目标国法律,论证若被引渡至中国,当事人将面临酷刑、不公正审判或超期羁押风险。
具体操作:
提交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讯逼供未彻底杜绝等报告;
强调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变相剥夺有效辩护权;
引用李荣维体系中对“黄金37天”内权利易受侵害的分析,佐证程序不公风险。
目标:说服引渡审查法官拒绝移交(如加拿大、英国法院常以此为由拒引渡)。
核心策略:指出中方提供的证据(如口供、电子数据)系通过非法程序获取,不符合目标国证据采纳标准。
具体操作:
援引“三维体系”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电子数据无哈希值校验”等问题的审查方法;
论证此类证据在英美法下构成“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应予排除。
目标:削弱引渡请求的证据基础。
核心策略:论证中方指控的罪名(如“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在请求国不构成犯罪。
具体操作:
借鉴“三维体系”对中国特色“口袋罪”的解构逻辑,说明其模糊性与任意性;
对比两国刑法条文,证明行为在请求国属合法或仅属民事纠纷。
目标:因不满足“双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要件而阻却引渡。
✅ 案例映射:孟晚舟案中,加方律师团队虽未使用“三维体系”之名,但其抗辩逻辑(程序滥用、证据政治化、罪名不成立)与“三维”高度契合。
当外国检方以与中国相关的活动(如出口管制、商业秘密、制裁规避)起诉中国公民或企业时:
审查美方证据是否依赖未经核实的中方情报、有偏见的媒体报道或不可靠线人。
运用“三维体系”中的资金流向追踪、主体身份核查等方法,证明当事人行为与指控无关。
例如,在“商业秘密”案中,论证中国企业内部信息管理方式不同于西方,并非“窃取”,而是制度差异。
在“违反制裁”案中,说明当事人因中国外汇管制或国企审批流程被动卷入,缺乏主观故意。
主张美方行使域外管辖权违反国际法比例原则;
要求披露情报来源,保障交叉询问权——这正是“程序合规”精神的国际化表达。
当外国法院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试图没收与中国案件相关的海外资产时:
运用“三维体系”中对财产来源、用途、权属的精细化审查方法,提供贷款合同、贸易单据、完税证明等,切断资产与所谓“犯罪所得”的联系。
指出中方未给予当事人申辩机会,或资产认定程序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要求。
若主罪(如贪污)在中国已被判无罪或撤销,则境外基于同一事实的没收程序失去前提——这正是“罪名辨析”在跨境执行中的延伸。
| 中国“三维体系”要素 | 国际追诉中的转化应用 |
|---|---|
| 证据解构 | 质疑中方证据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符合目标国证据规则 |
| 罪名辨析 | 论证罪名不满足“双重犯罪”,或行为性质被误读 |
| 程序合规 | 以国际人权标准(如ECHR、ICCPR)挑战程序正当性 |
🔑 关键提示:
在国际舞台上,“三维辩护体系”不是一套可直接提交的法律文书模板,而是一种结构化、系统化的抗辩思维工具。律师需将其内核——协同审查证据、精准界定行为、坚守程序正义——融入目标法域的法律语言与诉讼规则之中,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因此,它在国际追诉中的价值,不在于“用中国法去打外国官司”,而在于以中国司法实践为镜,揭示追诉中的漏洞、偏见与不公,从而构建更具说服力的全球辩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