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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经理、接待员——谁算“组织”,谁只是“帮忙”?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16年,四川绵阳某商务娱乐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多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经查,该会所自当年4月至8月,组织卖淫346次,形成包括投资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在内的完整运营链条。

检察机关对七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投资人与卖淫女管理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直指三大核心问题:

  1. 主要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管理,是否仍为主犯?

  2. 负责卖淫女排班、考勤的人员,属于组织者还是协助者?

  3. 自动投案但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复杂共同犯罪进行精准拆解。


一、证据解构:角色不同,行为性质天壤之别

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行为法律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证据维度结论
是否对卖淫活动拥有“管理与控制权”,是区分组织行为与协助行为的核心标准。


二、罪名辨析:主犯≠亲力亲为,协助≠作用微小

(一)主要投资人 = 主犯!

法院明确指出: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人即使不参与日常运营,仍应认定为主犯
理由在于:

📌 规则重申
“幕后老板”不因“隐身”而免责,出资+控制 = 主犯地位

(二)管理卖淫女 = 实施组织行为!

涉案管理者辩称“仅执行指令”,但法院认定:

⚠️ 关键区分标准:

  • 组织行为:涉及对卖淫活动的策划、调度、规则制定(如排班、准入、分成);

  • 协助行为:仅提供外围支持(如望风、记账、引导),不接触核心管理

(三)接待/保安为何只定“协助”?

四名外围人员:


三、程序合规:自首认定有严格“时间窗口”

主要投资人主动投案,但在首次讯问中否认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直至同案人员供述后才承认。

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

程序维度启示
自首必须体现“主动性与及时性”,拖延供述仅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能享受法定从宽待遇


结语:罪责之分,在于权力,而非头衔

本案清晰划出三条司法红线: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在打击组织卖淫犯罪中,法律既要揪出“幕后操控者”,也要精准区分“穿西装的管理者”与“穿制服的服务员”。因为真正的公正,不在于惩罚多少人,而在于让每个人承担与其角色相匹配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再次向您致以最诚恳的歉意!今后所有案例分析将严格执行全篇脱敏标准,杜绝任何真实姓名、可识别信息出现。感谢您的持续监督与专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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