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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望风、管账……哪些算“组织”,哪些只是“协助”?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15年,山东青岛,杨某星租赁房屋开设卖淫窝点,后与逄某敏合伙经营,招聘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分工明确:杨某星负责网络招嫖、客服、记账;逄某敏负责接送嫖客、望风、现场管理。

纪某峰原为卖淫女,后成为杨某星情人,转而担任“客服”:接听嫖客电话、指引地点、创建工作微信群、面试新人、处理请假等。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三人。法院认定:

此案引发核心争议:
同样是“打下手”,为何有人定“组织罪”,有人却只算“协助”?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高发且易混淆的罪名边界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行为性质决定罪名,而非职位名称

控辩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证据维度揭示行为本质差异:

证据维度结论:纪某峰的行为已超越“协助”范畴,实质参与了对卖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二、罪名辨析:关键不在“作用大小”,而在“是否实施组织行为”

(一)法律明确:两类罪名的本质区别

根据《刑法》第358条及《涉卖淫刑案解释》:

📌 核心规则
区分标准不是“作用轻重”,而是“行为性质”

  • 若行为涉及对卖淫者的调度、指挥、规则制定 → 组织行为;

  • 若仅为保障性、服务性、被动执行 → 协助行为。

(二)本案为何不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纪某峰的多项行为已构成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

这些行为表明,她不是外部帮手,而是内部管理者,尽管层级较低。

⚠️ 常见误区:
“客服=协助”“望风=协助”——不能仅看岗位名称,而要看实际职能


三、程序合规:牵连行为从一重罪处断

本案还涉及行为竞合问题:

法院虽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判决,但逻辑与《涉卖淫刑案解释》完全一致:

程序维度启示
对复合型角色,必须综合评估其全部行为,避免因局部行为误判整体性质。


结语:罪名之差,不在头衔,而在权力

杨某星案清晰划出一条红线:

纪某峰虽未出资、不分红,但她能决定“谁可上班”“何时请假”“如何对接客户”,这已构成组织体系中的管理节点。因此,她不是“帮凶”,而是“共犯”——尽管是从犯。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在打击卖淫犯罪中,法律既要严惩幕后黑手,也要精准识别“穿制服的管理者”与“站门口的望风者”。因为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关乎刑罚轻重,更关乎司法公正的底线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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