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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上检出他的DNA,为何最终无罪?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10年9月,安徽某村发生一起命案:41岁村民徐某某在家中遇害,头面部遭木制马扎多次击打,并被扼颈致死。警方在现场凶器——一把沾满血迹的马扎上,检出被害人与村民康某良的混合DNA

康某良在侦查阶段曾作有罪供述,称因欲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而行凶。但进入审判阶段后,他坚称遭受刑讯逼供,翻供否认作案,并提出:“我可能早前借坐过那把马扎”

此案历经三次一审、两次二审、一次最高法死刑复核,最终由安徽省高院宣告康某良无罪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当DNA出现在凶器上,是否就等于“铁证如山”?
当被告人先认罪后翻供,是否就是“狡辩”?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依赖生物证据定案的高风险案件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DNA≠作案,关键看“关联性强度”

控方将“马扎上检出康某良DNA”作为核心证据,但证据维度揭示其致命缺陷:

证据维度结论:该DNA鉴定仅能证明“曾接触”,不能证明“作案时使用”,关联性薄弱,不具备排他性。


二、罪名辨析:翻供不是“狡辩”,而是权利的正当行使

康某良在侦查阶段认罪,审判阶段翻供,法院最初视为“不老实”。但罪名维度要求我们重新审视:

(一)有罪供述本身存在重大瑕疵

(二)翻供理由具有合理性

📌 核心规则
翻供是否可信,不取决于“是否改变口供”,而取决于“新解释是否合理、旧供述是否可靠”


三、程序合规:死刑复核纠正“唯DNA论”误区

本案暴露基层司法对客观证据的盲目信任:

程序维度启示
在命案中,不能因出现DNA就放松对全案证据链的审查
对翻供必须“认真听、仔细查、科学判”,而非简单贴上“狡辩”标签。


结语:DNA是科学,但不是神谕

康某良案是一面镜子: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正如最高法所警示: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远比其客观性更值得深究
在每一个命案中,我们不仅要问“证据有没有”,更要问——
“它真的指向他吗?”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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