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安徽某村发生一起命案:41岁村民徐某某在家中遇害,头面部遭木制马扎多次击打,并被扼颈致死。警方在现场凶器——一把沾满血迹的马扎上,检出被害人与村民康某良的混合DNA。
康某良在侦查阶段曾作有罪供述,称因欲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而行凶。但进入审判阶段后,他坚称遭受刑讯逼供,翻供否认作案,并提出:“我可能早前借坐过那把马扎”。
此案历经三次一审、两次二审、一次最高法死刑复核,最终由安徽省高院宣告康某良无罪。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当DNA出现在凶器上,是否就等于“铁证如山”?
当被告人先认罪后翻供,是否就是“狡辩”?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依赖生物证据定案的高风险案件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将“马扎上检出康某良DNA”作为核心证据,但证据维度揭示其致命缺陷:
接触DNA的非排他性(招式5):
公安部鉴定人员明确答复:汗液、皮屑等均可留下DNA,且可保存数月甚至数年;多人先后接触同一物品,可形成混合图谱,无法判断附着时间与顺序。
生活场景的合理解释(招式6):
康某良与被害人家仅一街之隔,农村邻里常借用板凳、马扎;其辩称“案发前一两个月曾在被害人家门口坐过”,符合当地生活习惯,且无法被证伪。
反向证据削弱排他性(招式3):
案发后至少三人接触过该马扎,但DNA鉴定未检出其任何一人,说明“未检出≠未接触”。同理,真凶使用马扎也可能因未留DNA而漏检。
✅ 证据维度结论:该DNA鉴定仅能证明“曾接触”,不能证明“作案时使用”,关联性薄弱,不具备排他性。
康某良在侦查阶段认罪,审判阶段翻供,法院最初视为“不老实”。但罪名维度要求我们重新审视:
供述内容不稳定:
动机从“偷棉被”变为“求性关系”;
击打次数从“三下”变为“连续猛砸”;
后期才补充“掐脖子”“屋内有闪烁灯光”等细节——恰与尸检、证人证言高度吻合,显系“供随证变”。
关键情节无法印证:
称“酒后作案”,但家属证实其妻病重期间滴酒未沾;
称“爬窗逃离、手沾血”,但窗框、家门无任何指纹或血迹;
称“被马扎砸背”,但体表无伤痕。
声称“被羁押多日、遭受变相逼供”;
解释“在检察院不敢翻供,误以为检察官是侦查人员”;
强调“围观现场后知道马扎是凶器,故在侦查时否认接触,以免惹祸”。
📌 核心规则:
翻供是否可信,不取决于“是否改变口供”,而取决于“新解释是否合理、旧供述是否可靠”。
本案暴露基层司法对客观证据的盲目信任:
过度依赖DNA:
一审将“检出DNA”直接等同于“使用凶器”,忽视农村熟人社会中物品共享的常态。
轻视翻供审查:
仅凭“有同步录像”“入所体检无伤”即否定刑讯可能,未深入核查羁押期间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威胁诱供等变相逼供。
最高法精准纠偏(招式26):
复核阶段重点咨询DNA专家,厘清“接触DNA”的局限性;全面比对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印证逻辑,发现“供随证变”疑点,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程序维度启示:
在命案中,不能因出现DNA就放松对全案证据链的审查;
对翻供必须“认真听、仔细查、科学判”,而非简单贴上“狡辩”标签。
康某良案是一面镜子:
它照见了司法对“高科技证据”的迷信;
也照见了对被告人辩解的傲慢;
更照见了无罪推定在生死关头的真正分量。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必须穿透“检出DNA”的表象,追问“何时接触、如何接触”;
罪名维度必须警惕“供证印证”的陷阱,识别“被动迎合”与“主动供述”;
程序维度必须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翻供权,防止冤案在“铁证”幻觉中铸成。
正如最高法所警示: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远比其客观性更值得深究。
在每一个命案中,我们不仅要问“证据有没有”,更要问——
“它真的指向他吗?”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