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想过——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实际财产损失,甚至获得了收益,还能定罪吗?
很多人被“金额数字”吓住,却忽略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无危害结果,通常无犯罪成立。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7:犯罪结果审查”正是专门用来挑战“纸面损失”、还原真实损害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因被害人未受实际损失,让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最终撤案。
《刑法》对结果犯(如诈骗罪)明确规定:
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取他人财物,且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强调:
“若行为人虽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减损,或损失已被完全弥补,则不构成诈骗罪既遂;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意味着:
✅ 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权”,不是“交易秩序”;
❌ 若资金已返还、项目仍在运行、收益已兑现——法益未受实质侵害;
🔍 律师必须追问:钱还在吗?损失真实存在吗?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当事人P某)。案情如下:
P某运营一家健康产品电商平台,推出“预存3万元享年度礼包+返利10%”活动。后因供应链问题,部分礼包延迟发货。两名参与者以“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为由报案。
公安机关初查认为:
“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资金,涉嫌诈骗”,涉案金额达150万元。
P某被立案侦查,平台被迫关停。
家属焦急:“都说我们骗钱,可客户的钱一分没少啊!”
我们没有否认营销方式存在瑕疵,而是聚焦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
调取全部客户资金流水:
12名参与者中,8人已按约收到返利及产品;
剩余4人虽礼包延迟,但本金及部分收益已通过平台余额兑付;
取得被害人书面说明:
所有参与者均确认:“未遭受经济损失”,其中3人主动出具《情况说明》,称“只是发货慢,不算诈骗”;
核查平台资产:
案发时平台账户仍有流动资金80余万元,具备完全兑付能力。
我们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无实际危害后果的法律意见书》,指出:
“本案无任何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法益未受侵害,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作民事纠纷处理。”
公安机关经复核全部交易记录及被害人陈述后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诈骗故意及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行为属经营不规范,不构成刑事犯罪。”
最终作出:
✅ 撤销案件决定,P某恢复经营,平台重新上线。
类似裁判规则日益明确。例如:
(2023)XX刑初XXX号:P2P平台逾期兑付但未失联,投资人本息最终收回,法院认定不构成集资诈骗;
(2021)XX刑终XXX号:因被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诈骗罪名不成立。
资金是否仍在可控范围?
账户有余额、资产可变现,说明损失未固化。
被害人是否真正受损?
主动联系被害人获取书面说明,比控方单方笔录更可信。
是否有替代性补偿?
如以物抵债、股权置换、第三方代偿等,均可阻断“损失”认定。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7”守护的是刑法的谦抑性底线:
没有真实损害,就不该启动刑事追责。
商业创新难免伴随风险,司法不应把“履约瑕疵”当作“犯罪证据”。
如果你或家人因“涉案金额高”被刑事立案,请记住:
先问“有没有人真正亏钱”,再谈“是不是诈骗”——因为无损失,就无犯罪。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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