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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实际没损失?李荣维律师靠“犯罪结果审查”推翻诈骗指控!

在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中,控方常以“涉案金额巨大”为由建议重判。

但你是否想过——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实际财产损失,甚至获得了收益,还能定罪吗?

很多人被“金额数字”吓住,却忽略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无危害结果,通常无犯罪成立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7:犯罪结果审查”正是专门用来挑战“纸面损失”、还原真实损害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因被害人未受实际损失,让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最终撤案。


一、法律根基:犯罪需造成法益侵害,无结果则难言既遂

《刑法》对结果犯(如诈骗罪)明确规定:

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取他人财物,且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强调:

若行为人虽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减损,或损失已被完全弥补,则不构成诈骗罪既遂;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意味着:


二、真实战例:投资理财被指诈骗,律师查清本息已兑付,全案撤销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当事人P某)。案情如下:
P某运营一家健康产品电商平台,推出“预存3万元享年度礼包+返利10%”活动。后因供应链问题,部分礼包延迟发货。两名参与者以“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为由报案。

公安机关初查认为:

“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资金,涉嫌诈骗”,涉案金额达150万元。

P某被立案侦查,平台被迫关停。
家属焦急:“都说我们骗钱,可客户的钱一分没少啊!”

▶ 辩护行动:启动“招式17”

我们没有否认营销方式存在瑕疵,而是聚焦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

  1. 调取全部客户资金流水

    • 12名参与者中,8人已按约收到返利及产品;

    • 剩余4人虽礼包延迟,但本金及部分收益已通过平台余额兑付

  2. 取得被害人书面说明

    • 所有参与者均确认:“未遭受经济损失”,其中3人主动出具《情况说明》,称“只是发货慢,不算诈骗”;

  3. 核查平台资产

    • 案发时平台账户仍有流动资金80余万元,具备完全兑付能力。

我们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无实际危害后果的法律意见书》,指出:

“本案无任何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法益未受侵害,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作民事纠纷处理。”

▶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复核全部交易记录及被害人陈述后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诈骗故意及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行为属经营不规范,不构成刑事犯罪。”

最终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P某恢复经营,平台重新上线。

类似裁判规则日益明确。例如:

  • (2023)XX刑初XXX号:P2P平台逾期兑付但未失联,投资人本息最终收回,法院认定不构成集资诈骗;

  • (2021)XX刑终XXX号:因被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诈骗罪名不成立。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金额指控”,请重点核查三点

  1. 资金是否仍在可控范围?
    账户有余额、资产可变现,说明损失未固化。

  2. 被害人是否真正受损?
    主动联系被害人获取书面说明,比控方单方笔录更可信。

  3. 是否有替代性补偿?
    如以物抵债、股权置换、第三方代偿等,均可阻断“损失”认定。


四、结语:刑法不惩罚“未完成的危险”,只制裁“已造成的伤害”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7”守护的是刑法的谦抑性底线

没有真实损害,就不该启动刑事追责。

商业创新难免伴随风险,司法不应把“履约瑕疵”当作“犯罪证据”。

如果你或家人因“涉案金额高”被刑事立案,请记住:

先问“有没有人真正亏钱”,再谈“是不是诈骗”——因为无损失,就无犯罪。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专注刑事辩护|独创“三维辩护体系”|守护无辜者免于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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