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想过——这些书证,可能是伪造的、变造的,甚至是断章取义的?
很多人因为“白纸黑字”而放弃辩解,殊不知:证据不仅要“存在”,更要“真实、完整、关联”。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5:书证物证比对”正是专门用来识别这类“纸面陷阱”的利器。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比对原始文件,让一起涉嫌贪污的重案彻底反转。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伪造、变造的书证、物证,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明确要求:
“对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其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对有修改、增删痕迹的,应查明原因。”
这意味着:
✅ 控方必须证明书证未经篡改;
❌ 若书证系复印件、扫描件,且无原件核对——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律师有权申请鉴定、调取原始载体、比对签署笔迹或印章形成时间。
“白纸黑字”不等于“板上钉钉”。
2020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贪污案(当事人D某,某国企中层),控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差旅费套取公款18万元,并提交了37张报销单及审批签字页作为核心证据。
家属绝望:“所有单子都有他签字,还能怎么辩?”
我们没有否认签字真实性,而是聚焦书证内容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申请调取财务系统原始电子数据(含报销申请时间、附件上传记录);
比对纸质报销单与系统存档,发现:
🔴 多张报销单的金额栏有明显涂改痕迹(原为“2,800元”,改为“8,200元”);
🟠 系统附件中的机票、酒店订单总金额与纸质单据相差近10万元;
🟢 D某签字页为真实,但签字时所附单据已被替换。
申请司法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 证明金额数字晚于签字时间;
印章真伪鉴定 → 确认公章真实,但使用场景被嫁接。
庭审中,我们指出:
“控方提交的报销单系经人为篡改的变造书证,不能反映真实支出情况,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现有书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被变造可能,且无其他证据印证D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最终判决:
✅ D某无罪释放。
该案判决已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经脱敏处理为:
(2020)XX刑初XXX号 —— 法院明确指出:“变造书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诉机关举证不足。”
类似判例还有:
(2022)XX刑终XXX号:因借款合同关键条款被PS,诈骗罪名不成立;
(2021)XX刑初XXX号:审计报告附件系拼接而成,职务侵占指控被驳回。
坚持“原件优先”原则
复印件、扫描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否则可质疑其真实性。
关注细节异常
字体不一致、墨迹深浅不同、纸张新旧不符、骑缝章缺失——都可能是伪造信号。
及时申请鉴定或调取原始数据
财务系统、OA审批流、邮件附件等电子原始记录,往往是翻盘关键。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5”教会我们:
不要被“形式真实”迷惑,要追问“实质真实”。
一张纸可以载罪,也可以洗冤——关键在于,是否有人愿意俯身细看它的每一处折痕与墨迹。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书证确凿”而陷入困境,请记住:
比对,就是最有力的辩护。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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