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说“钱转给了嫌疑人”,就以为铁证如山。
但你有没有想过——那笔钱,可能根本不是赃款,而是货款、借款,甚至是还款?
在刑事指控中,资金流水常被当作“犯罪证据”呈堂。然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4:资金流向追踪”正是专门用来破解这类误解的利器——它不是否认转账事实,而是还原资金的真实用途与法律性质。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一笔“看似可疑”的转账,证明当事人根本无罪。
《刑法》中的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罪名,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或“违法所得处置”。
但仅仅有资金转入嫌疑人账户,并不能直接推定其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
“应结合资金用途、合同履行、事后行为等综合判断主观目的,不能仅以资金归集认定犯罪。”
换句话说:
✅ 转账 ≠ 诈骗;
✅ 收款 ≠ 非法占有;
❌ 若资金用于项目运营、正常经营或有合理对价——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资金流向追踪”,就是为这笔钱“正名”的关键一步。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A某),对方报案称:“付了300万工程保证金,结果项目没启动,人也失联!”
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并以“资金转入A某个人账户”为主要依据采取强制措施。
家属慌了:“钱确实收到了,还能怎么辩?”
我们没有否认收款事实,而是立即开展全链条资金流向追踪:
调取A某全部银行流水(个人+公司账户);
逐笔比对支出用途:
120万元 → 支付土地测绘、环评、设计等前期费用;
80万元 → 向分包商支付材料预付款(附合同+发票);
60万元 → 缴纳项目保证金至政府指定账户;
剩余部分 → 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及员工工资。
补充证据: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与报案方的多轮沟通记录(显示因政策调整暂缓,非故意违约);
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
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报告》及附件,指出:
“A某始终积极履约,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相关支出,无转移、隐匿、挥霍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争议,宜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作出:
✅ 不起诉决定,A某重获自由,企业亦免于倒闭。
该案虽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类似裁判规则已在全国多地确立。例如:
(2023)XX刑终XXX号:法院认定“资金用于项目运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改判无罪;
(2021)XX刑初XXX号:因无法证明资金被个人侵占,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不要只看“进账”,要看“出账”
收到钱不等于犯罪,关键看钱花哪儿了。
保留所有支出凭证
合同、发票、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都是证明资金合法用途的“护身符”。
尽早引入专业审计
律师可申请第三方机构出具资金流向专项报告,增强说服力。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4”教会我们:
资金本身没有善恶,用途才决定性质。
司法不应把商业风险当作犯罪,更不能因一次合作失败就给企业家贴上“骗子”标签。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收款”被卷入刑事案件,请记住:
追踪资金流向,就是追踪真相的方向。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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