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个别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本不该获得补偿的违法建筑包装成“合法资产”,从而套取巨额公共资金。这类行为看似是“钻政策空子”,实则已触犯刑法。北京市通州区一起典型案件——史某某贪污案,就清晰揭示了村干部在协助政府拆迁中骗取补偿款的法律边界,也为基层治理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还原:村支书联手村民,虚构“合法经营”骗补1300万
化名“史某”(原名史某某)曾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本应是村民信任的“当家人”。然而,在2014年至2019年北京某高中项目配套道路建设征地期间,他却伙同村民张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精心策划了一场“骗补大戏”。
他们先以高某名义租下一块村集体土地,随后由张某组织人员在该地块上违规搭建非住宅建筑,既无规划许可,也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但在拆迁评估阶段,史某利用其作为村级代表的身份,在“五方工作小组”(由镇政府、村委会、评估机构等组成)会议上故意隐瞒建筑物属违法建设的事实,谎称该地块为“合法经营场所”,并出具虚假证明。
最终,三人成功骗取非住宅地上物搬迁补偿款1301万余元,其中史某个人分得383.87万元。2020年,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史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被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
2021年,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史某上诉称“未利用职务便利”,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键争议:村干部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很多人疑惑: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为何定的是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问题核心在于身份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史某参与的拆迁工作并非村内自治事务,而是受镇政府委托,协助开展入户调查、面积认定、补偿审核等行政职能,并作为“五方工作小组”成员对补偿方案拥有实质影响力。因此,其身份已从“村民自治管理者”转变为“公务执行者”。
李荣维律师认为,正是这一身份转换,决定了其行为性质——不是普通诈骗,而是利用公权力侵吞公共财物的贪污犯罪。
三、为何不是诈骗罪?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有人提出:骗补本质是“骗”,为何不按诈骗罪处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贪污罪与诈骗罪虽都涉及“骗取”,但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诈骗罪:普通人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案中,史某之所以能成功骗补,关键在于其作为村级代表,在补偿认定环节拥有话语权。他利用这一职权,在官方会议上作虚假陈述,直接影响了“五方小组”的认定结果,进而决定了补偿款的发放。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要件。
正如法院所强调:即便补偿款由政府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但认定依据由史某等人操控,其行为已实质干预公共资金流向。
四、共犯如何定性?非公职人员也构成贪污
值得注意的是,同案的张某、高某均为普通村民,不具备公职身份。但他们与史某事前共谋、事中配合、事后分赃,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李荣维律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利用后者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体现了法律对“内外勾结”侵蚀公共利益行为的零容忍。
村干部不是“法外之人”
协助政府工作期间,一言一行代表公权力,任何弄虚作假都将被严惩。
“帮忙”也可能成共犯
普通村民若配合干部伪造材料、虚报面积,即使未拿大头,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认罪退赃≠免罪
尽管史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但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超1300万元),仍被判处重刑。法律对贪污公共资金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史某案警示所有基层工作者:协助政府履职不是“捞好处”的机会,而是沉甸甸的责任。每一分拆迁补偿款都来自公共财政,关乎重大民生工程推进。任何试图从中“分一杯羹”的行为,终将付出自由与名誉的代价。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面对拆迁补偿,务必依法依规申报,切勿轻信“内部操作”“关系搞定”等说辞,避免卷入犯罪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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