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在请律师时,除了支付一笔“代理费”,还会额外给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办案支出”——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差旅补贴等。
有的合同写明:“代理费5万,另付办案杂费1万。”
这时候问题来了:
这笔“额外费用”算不算律师收入?还能不能按政策享受30%的办案费用扣除?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实务中高频争议的问题,讲清楚:律师到底能不能在代理费之外收钱?收了之后怎么交税?30%扣除还管不管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可按30%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剩下的70%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政策初衷是:
律师办案要跑法院、查档案、打材料、出差……这些成本没法一一报销,所以统一给个30%的“打包扣除”,简化征管。
但现实中,很多律所或律师又在代理费之外,单独收取“办案杂费”,这就引发了争议:
“你已经收了杂费,说明成本有人承担了,那还能再扣30%吗?是不是重复扣除了?”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看:
比如当事人垫付机票、酒店发票,律师拿回律所走账报销——
✅ 这部分不计入律师个人收入,自然也不能重复扣除30%。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明确:已报销的办案支出,不得再扣30%)
比如合同写“另付办案补贴1万元”,但没要求提供发票,也没走报销流程——
✅ 这笔钱实质上属于变相代理费,应并入收入;
✅ 但仍可享受30%费用扣除!
为什么?
李荣维律师认为:
律师的实际办案成本远不止交通住宿,还包括:
自有车辆磨损、油费;
打印复印、通讯费;
时间成本、精神压力、健康损耗;
甚至败诉风险带来的隐性成本。
国家给的30%扣除,本就是对这些“无法量化成本”的补偿。
即使当事人额外给了一笔钱,只要不是通过正规报销流程冲抵成本,就不能视为“成本已覆盖”,更不能剥夺律师依法享有的扣除权益。
可以,但必须注意方式!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合同约定“代理费+办案杂费”,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性质:写清“办案杂费为预估成本补贴,不作为收入,多退少补”;
尽量凭票结算: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如高铁票、酒店),尽量走报销;
避免现金私下收:所有款项通过对公账户或律所统一收取,保留完整记录。
否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
“你收的‘杂费’其实就是代理费的一部分,涉嫌拆分收入、少缴个税!”
后果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被认定为偷税。
不要为了“省税”故意拆分费用;
30%扣除是你的合法权利,但要用得合规;
大额支出尽量保留凭证,既保护自己,也方便客户做账。
别以为“多给杂费=帮律师避税”,反而可能害他惹上稽查风险;
正规律所通常会把成本打包进代理费,无需额外支付“不明费用”。
“办案杂费”是否影响30%扣除,关键看它是不是“真报销”。
如果只是换个名目收代理费,那该交税还得交;
如果真是成本补贴且未报销,30%扣除依然有效!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合理的执业成本,而不是“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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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及实务判例撰写,仅用于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