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都会约定:“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但真到了赔钱那天,问题来了——
“你收了我20万违约金,得给我开发票!”
听起来好像合理?
其实,这种要求不仅没法律依据,你要是真开了发票,还可能惹上税务风险!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场景,讲清楚:什么情况下违约金要开发票?什么情况下坚决不能开?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供货合同,结果甲公司根本没发货,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
事后,甲公司提出:“你收了20万,得给我开张发票,我要做账、抵成本。”
乙公司懵了:
“我没卖东西给他,也没提供服务,就因为对方违约收了笔赔偿款,这也要开发票?”
于是咨询专业律师,答案很明确:不用开!也不该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只有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应税行为中产生的收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才需要开发票。
而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 情形一:合同已履行,因质量问题、延迟交货等额外收违约金
→ 这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开发票、缴增值税。
❌ 情形二:合同根本没履行,比如压根没发货、没提供服务,直接解除合同赔钱
→ 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这笔钱只是“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发票!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甲公司没供货,乙公司没收到任何商品或服务,20万纯属违约赔偿。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如果乙公司此时开了发票,等于虚构了一笔销售收入,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税务局一旦查到,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涉嫌违法。
很简单:
不开增值税发票;
开一张普通《收款收据》,写明:“收到甲公司因未履行XX合同支付的违约金20万元”;
乙公司把这笔钱计入“营业外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注意:不是增值税!)。
甲公司凭收据和合同,也能在财务上做“营业外支出”处理,虽然不能抵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需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
李荣维律师认为: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收钱”,就条件反射要开发票。
但不是所有收款都等于“营业收入”!
关键看背后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合同未履行,单方违约赔钱 → 不开发票,开收据;
合同已履行,因延期/瑕疵加收违约金 → 要开发票,算作价外费用;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赔偿款 → 一般不涉及增值税,无需发票。
特别注意:
如果对方坚持要发票,你可以明确告知:
“根据税法规定,这笔违约金不属于应税行为,我无法开具发票。如需凭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
签合同时,别笼统写“违约金”,最好注明性质(如“解约赔偿”或“履约补偿”);
收到违约金后,先判断是否伴随应税行为,再决定是否开票;
遇到对方“强要发票”,别妥协,守住合规底线!
记住:合规不是麻烦,而是保护自己的盾牌。
发票不是“收钱就开”的万能凭证,它背后必须有真实的经营行为支撑。
盲目开票,看似“配合客户”,实则埋下巨大税务隐患。
遇到类似问题,别猜、别怕、别乱开——
先问专业律师,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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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撰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