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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了20万,对方非要我开发票?律师:不用开!开了反而违法!

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都会约定:“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但真到了赔钱那天,问题来了——

“你收了我20万违约金,得给我开发票!”  

听起来好像合理?
其实,这种要求不仅没法律依据,你要是真开了发票,还可能惹上税务风险!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场景,讲清楚:什么情况下违约金要开发票?什么情况下坚决不能开?


一、案情还原:没供货却赔了20万,要不要开发票?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供货合同,结果甲公司根本没发货,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

事后,甲公司提出:“你收了20万,得给我开张发票,我要做账、抵成本。”

乙公司懵了:

“我没卖东西给他,也没提供服务,就因为对方违约收了笔赔偿款,这也要开发票?”

于是咨询专业律师,答案很明确:不用开!也不该开!


二、法律怎么说?关键看“有没有发生应税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只有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应税行为中产生的收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才需要开发票。

而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情形一:合同已履行,因质量问题、延迟交货等额外收违约金
→ 这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开发票、缴增值税

情形二:合同根本没履行,比如压根没发货、没提供服务,直接解除合同赔钱
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这笔钱只是“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发票!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甲公司没供货,乙公司没收到任何商品或服务,20万纯属违约赔偿。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如果乙公司此时开了发票,等于虚构了一笔销售收入,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税务局一旦查到,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涉嫌违法。


三、那乙公司怎么处理这笔钱?怎么给甲公司凭证?

很简单:

甲公司凭收据和合同,也能在财务上做“营业外支出”处理,虽然不能抵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需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

李荣维律师认为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收钱”,就条件反射要开发票。
不是所有收款都等于“营业收入”
关键看背后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四、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违约金”处理方式不同

  1. 合同未履行,单方违约赔钱 → 不开发票,开收据;

  2. 合同已履行,因延期/瑕疵加收违约金 → 要开发票,算作价外费用;

  3.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赔偿款 → 一般不涉及增值税,无需发票。

特别注意
如果对方坚持要发票,你可以明确告知:

“根据税法规定,这笔违约金不属于应税行为,我无法开具发票。如需凭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


五、给老板和财务的建议

记住:合规不是麻烦,而是保护自己的盾牌


结语

发票不是“收钱就开”的万能凭证,它背后必须有真实的经营行为支撑
盲目开票,看似“配合客户”,实则埋下巨大税务隐患。

遇到类似问题,别猜、别怕、别乱开——
先问专业律师,再做决定!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是合同纠纷、发票争议,还是企业税务合规咨询,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清晰、实用、落地的法律支持。

(本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撰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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