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凌晨,浙江舟山海域。
“恒利88”轮撞上“浙玉机618”渔船,
渔船瞬间倾覆,7名船员坠入冰冷海水!
船长陈某宏本可立即施救,
却选择加速驶离现场,
近2小时后才在家属催促下返回——
5人溺亡,2人失踪!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其15年!
二审维持!
这是全国首例将船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的案件!
法院明确:海上不是法外之地——你撞翻船,就有救人义务;不救=放任死亡=杀人!
很多人以为:
“船撞了是事故,逃逸顶多算交通肇事!”
但法律划出红线:
在茫茫大海上,你的船是落水者唯一的希望——你一走,他们就必死无疑!
| 对比项 | 陆上车祸逃逸 | 海上船舶逃逸 |
|---|---|---|
| 获救可能 | 路人、车辆、监控可报警 | 夜间+低温+无目击,几乎无人能救 |
| 死亡原因 | 可能因伤重或延误救治 | 直接因“无人救助”溺亡 |
| 法律后果 | 最高15年(逃逸致人死亡) | 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死刑) |
本案关键事实:
✅ 碰撞发生在凌晨0:07,冬季海水接近0℃——落水者15分钟内失温昏迷;
✅ “恒利88”轮未进水、未沉没、状态稳定,完全有能力停船救人;
✅ 船长1小时37分后才报告,3小时后才返回现场;
✅ 遇难船员生前曾打电话求救:“‘恒利88’撞了我们,跑了!”
这不是“慌乱自救”,而是“冷静放弃”!
根据《刑法》第232条 + 最高法司法解释精神,船舶碰撞后不救助,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1️⃣ 先行行为制造危险:
→ 你撞翻对方船只,导致人员落水——你就是危险源!
2️⃣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 《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船舶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救助遇险人员!
3️⃣ 主观上“放任死亡”:
→ 明知不救=必死,仍选择逃离——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突破传统认知,首次将“不作为”等同于“杀人行为”。
法律不再问“你有没有想杀他”,而是问“你明知道他会死,还走不走?”
走了,就是杀人!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船员或船东:
1️⃣ 雾航、夜航必须保持瞭望、减速、鸣笛——这是保命底线;
2️⃣ 一旦发生碰撞,立即停船、报警、施救——哪怕自己船也受损;
3️⃣ 切勿心存侥幸“没人看见”——AIS、雷达、黑匣子全记录!
如果你是渔民家属:
发现亲人失联且涉船舶碰撞,请立即向海事局、公安报案,
要求调取肇事船AIS轨迹——这是锁定逃逸的关键证据!
强化船长应急培训,尤其“碰撞后处置流程”必须演练;
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碰撞即触发SOS信号;
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对逃逸行为“零容忍”。
推广“电子巡航”全覆盖,实时监控船舶异常转向;
简化事故报告流程,鼓励船员第一时间上报;
严惩“私了”“调解息事”,杜绝以赔代刑。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海事案件:
某货轮夜间撞翻小渔船,船长立即停船救人,仅判交通肇事罪(缓刑);
另一案中,船长谎称“不知撞船”,但AIS显示其急转弯逃离,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法律奖励救人者,严惩逃逸者!
你的每一个“停留”,都在拯救生命;你的每一次“加速”,都在走向牢狱!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首例海上逃逸故意杀人案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海事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罪辩护|交通肇事与不作为犯罪区分|海上救助义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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