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护士梁某在私立医院工作,
未取得麻醉师资格,却在妇科主任安排下,为一名做人流的女子静脉推注丙泊酚。
手术结束,患者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你无医师资格,擅自注射麻醉药——构成非法行医罪,判10年!
梁某上诉:“我是按医院指令操作,不是自己干私活!”
二审法院改判:这是职务行为中的重大过失,应定“医疗事故罪”,判2年!
关键判决: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违规操作,即使致人死亡,也不等于“非法行医”!
很多人以为:
“没资质还敢打麻醉?就是非法行医!”
但法律区分得非常清楚:
| 行为性质 | 罪名 | 刑期 | 适用情形 |
|---|---|---|---|
| 个人无证开诊所、街头行医 | 非法行医罪 | 3–10年,致人死亡可10年以上 | 打击“黑医生”“游医” |
| 医院内违规操作致患者死亡 | 医疗事故罪 | ≤3年 |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 非医疗场景过失致死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3–7年 | 如保姆喂错药、路人施救失误 |
本案中,梁某:
✅ 是合法注册护士;
✅ 在正规私立医院上班;
✅ 受妇科主任指派参与手术;
✅ 注射丙泊酚是手术流程一环。
她不是“黑医”,而是“被违规使用”的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首先是医院,其次才是个人过失。
非法行医罪打击的是未取得执业资格、以行医为业的个体;
梁某是医院雇员,领取工资,服从调度,属于职务行为;
即使医院违规授权,也不能把系统性管理失职转嫁为个人犯罪!
《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 医疗事故罪。
本案中:
🔹 助理医师孙某无独立手术资格却主刀;
🔹 护士梁某明知丙泊酚应由麻醉师给药,仍执行指令;
🔹 医院未配备麻醉师、未建立麻醉管理制度。
三方共同构成“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梁某作为直接操作者,承担业务过失责任。
1️⃣ 行为性质不同:
非法行医 = 主动违法牟利;
医疗事故 = 被动执行中的重大过失。
2️⃣ 责任主体多元:
医院赔偿60万元,已承认管理责任;
若重判护士,等于让“螺丝钉”背锅,放纵真正责任人。
3️⃣ 罪责刑相适应:
梁某有坦白、立功、赔偿14万、获家属谅解;
虽在取保期间短暂潜逃(后归案),但整体悔罪态度明显。
二审判决传递司法温度:惩罚过失,但不制造冤案!
严禁让护士、助理医师超范围执业——尤其是麻醉、手术等高风险操作;
必须配备合格麻醉师,丙泊酚等全麻药物不得由非专业人员使用;
建立手术分级授权制度,杜绝“谁有空谁上”的野蛮操作。
牢记:服从指令≠免责!
明知违规仍执行,可能构成“重大业务过失”;
遇到超范围指派,应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
参加继续教育,明确本岗位权限边界。
李荣维律师提醒: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护士在院长要求下为产妇接生,致新生儿窒息,因医院无产科资质,护士被判非法行医罪;
另一案中,麻醉师休假,医生让护士打镇静剂,患者死亡,最终以医疗事故罪判1年6个月……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在合法医疗机构内、是否属系统性安排。
你的每一次“服从”,都应在法律框架内!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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