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护士按医生安排打麻醉药,患者死亡!一审判非法行医罪10年,二审改判2年, 法院明确:医院违规指派 ≠ 个人非法行医!

安徽宿州,护士梁某在私立医院工作,

未取得麻醉师资格,却在妇科主任安排下,为一名做人流的女子静脉推注丙泊酚
手术结束,患者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你无医师资格,擅自注射麻醉药——构成非法行医罪,判10年
梁某上诉:“我是按医院指令操作,不是自己干私活!”

二审法院改判:这是职务行为中的重大过失,应定“医疗事故罪”,判2年

关键判决: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违规操作,即使致人死亡,也不等于“非法行医”


⚕️ 一场手术悲剧,厘清三大罪名边界

很多人以为:

“没资质还敢打麻醉?就是非法行医!”

但法律区分得非常清楚:

行为性质罪名刑期适用情形
个人无证开诊所、街头行医非法行医罪3–10年,致人死亡可10年以上打击“黑医生”“游医”
医院内违规操作致患者死亡医疗事故罪≤3年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非医疗场景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3–7年如保姆喂错药、路人施救失误

本案中,梁某:
✅ 是合法注册护士
✅ 在正规私立医院上班
受妇科主任指派参与手术
✅ 注射丙泊酚是手术流程一环

她不是“黑医”,而是“被违规使用”的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首先是医院,其次才是个人过失


📜 法律为“医院管理混乱”划出责任红线

🔍 为什么不是非法行医罪?

🔍 为什么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 医疗事故罪

本案中:
🔹 助理医师孙某无独立手术资格却主刀;
🔹 护士梁某明知丙泊酚应由麻醉师给药,仍执行指令;
🔹 医院未配备麻醉师、未建立麻醉管理制度

三方共同构成“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梁某作为直接操作者,承担业务过失责任


⚖️ 二审为何从10年改判2年?三大关键理由

1️⃣ 行为性质不同

2️⃣ 责任主体多元

3️⃣ 罪责刑相适应

二审判决传递司法温度:惩罚过失,但不制造冤案


💡 给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3条警示

👉 对医院管理者:

👉 对医务人员:


李荣维律师提醒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 某护士在院长要求下为产妇接生,致新生儿窒息,因医院无产科资质,护士被判非法行医罪;

  • 另一案中,麻醉师休假,医生让护士打镇静剂,患者死亡,最终以医疗事故罪判1年6个月……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在合法医疗机构内、是否属系统性安排
    你的每一次“服从”,都应在法律框架内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医疗事故罪辩护|非法行医罪区分|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医院合规管理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医护工作者、医院管理者、医学生:服从命令要有底线,专业边界就是生命线!法律保护尽责者,也严惩失职者
💬 留言区开放:如果你是护士,被要求做超出职责的事,你会怎么做?欢迎分享经验,李律师团队将提供法律建议!


关注我们,每天发布真实案例,
让法律不再高冷,让维权更有底气。


上一篇:私排600公斤含铜废水,超标48倍!农民被判刑+赔4.4万+禁业1年! 法院首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由7人合议庭审理!

下一篇:用硫酸灌进5岁女童嘴里!8岁男孩双眼失明! 法院核准死刑:手段特别残忍+报复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