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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购毒2公斤,交易现场被抓!两人一审均判死刑,最高法改判一人死缓: 谁更“主动”,谁就该死!——毒品上下家,不是都得死!

蔡某兵从天津驱车千里到湖南郴州,

携带60万元现金,欲购2公斤冰毒。
唐某新接单后,连夜从广东调货,
双方在公寓验货、称重、谈好每克260元——
正准备去取钱时,警方破门而入

一审法院:两人均判死刑!
二审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却改判:蔡某兵死刑,唐某新死缓

理由只有一条:

“你是主动求购、跨省贩运、引发全案的人——罪责更大!”


💊 一场“未完成”的毒品交易,为何算“既遂”?

很多人以为:

“钱没付、货没拿,怎么能算犯罪完成?”

但最高法明确:

只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验货、谈价、称重、约定交付——即构成既遂!

本案中:
✅ 双方已见面;
✅ 毒品已带到现场;
✅ 蔡某兵亲自验货、称重;
✅ 价格敲定(260元/克);
✅ 毒资就在附近藏匿(60.3万元已查获)。

若非警方及时收网,交易必然完成
法律不能因“抓捕早一步”就轻纵大宗毒贩!

因此,第二起贩毒行为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量刑起点直接拉满


⚖️ 死刑不是“数量决定一切”!上下家如何区分罪责?

过去有种误区:

“上家是毒源,必须死;下家是买家,可轻判。”

但《武汉会议纪要》彻底扭转这一思路:

谁更“积极主动”,谁对毒品扩散作用更大,谁就该承担最重后果

🔍 最高法改判的关键三点:

对比维度蔡某兵(下家)唐某新(上家)
犯罪主动性主动联系、跨省购车、雇人接送、两次购毒被动接单,临时找货,无囤毒
社会危害性将毒品从湖南运回天津销售,扩大毒品流通范围仅本地交易,未主动扩散
人身危险性有抢劫前科,曾贩毒,屡教不改无前科,初犯

结论
蔡某兵是全案发起者、组织者、最大受益者
唐某新只是“中间商”,虽罪大,但罪责次之

因此,最高法核准蔡某兵死刑,改判唐某新死缓——体现“精准打击主犯”的司法导向


📜 法律为“毒品死刑”设下三道红线

根据《刑法》第347条 + 《武汉会议纪要》,死刑适用必须综合判断:

1️⃣ 数量是基础

2️⃣ 情节是关键

3️⃣ 作用分主次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不再“唯数量论”,而是“唯作用论”
如果你是毒贩,哪怕只卖100克,
但你是组织者、跨省运输者、向学生兜售者
照样可能面临死刑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涉案人员家属:
1️⃣ 切勿相信“没交货就不算犯罪”——验货即既遂!
2️⃣ 重点收集“被动参与”证据(如被胁迫、仅开车、不知情);
3️⃣ 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争取区分主从犯!

如果你是公众:
任何与毒品沾边的行为都极度危险——
一次“帮忙开车”,可能换来无期徒刑
一次“代收包裹”,可能成为共犯


💡 给执法与社会的警示

👉 对公安机关:

👉 对公众: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 某司机帮朋友开车到云南,不知车内藏毒,因无法证明“不明知”,被判15年;

  • 另一案中,下家主动联系上家购毒500克,虽未付款,仍以既遂判无期……
    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但对“作用大小”精细区分
    你的每一个“主动”,都在加重自己的刑罚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程序|既遂未遂认定|上下家责任区分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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