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英在自家二楼住宅,
招来5名卖淫女,
亲自谈价(70元/次)、收钱、分50元给女孩,自己抽成20元,
还管一日三餐。
案发后她喊冤:“我没强迫她们,房子也是我自己的,顶多算‘容留卖淫’,不该判这么重!”
法院驳回上诉:你控制价格、分配收入、招揽人员——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容留?那是轻罪,你干的是重活!
很多人以为:
“我在自己家让别人卖淫,没打没骂,就是容留卖淫,最多判2年!”
但法律划出清晰红线:
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场所”,而在于“你有没有管理、控制卖淫活动”!
行为:只提供场地,对谁来、怎么收费、分多少钱一概不管;
比如:房东明知租客卖淫却不制止,每月收800元房租——可能构成容留卖淫。
行为:招募+定价+收钱+分赃+日常管理,形成“卖淫流水线”;
就算只有1个人操作、在家经营,只要控制3人以上卖淫,就构成组织卖淫!
本案中,周某英:
🔹 主动宣传“我家有小姐”(通过牌友、熟人扩散);
🔹 亲自与嫖客谈价、收现金;
🔹 统一规定“50元给女孩,20元归我”;
🔹 提供食宿,维系卖淫团队稳定。
这不是“被动容留”,而是“主动组织”!
《刑法》第358条 + 《涉卖淫刑案解释》明确:
组织卖淫 = 招募/雇佣/纠集 + 管理或控制 + 卖淫人员≥3人
⚠️ 注意:
不要求固定场所(流动车、酒店开房也可构成);
不要求暴力强迫(自愿卖淫但被你“管起来”也算);
不要求团伙作案(一个人在家操作,照样是组织者)!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
周某英没有打手、没有账本、没有KTV掩护,
但她掌握了卖淫活动的核心控制权:定价权与分配权。
这就像“个体户老板”:虽小,却是经营者。
法律打击的不是“场所”,而是“对卖淫活动的支配力”!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房屋出租人:
1️⃣ 发现租客频繁带不同异性过夜、夜间喧哗,立即核查;
2️⃣ 切勿收取“特殊服务费”“介绍费”——这会直接升级为组织卖淫;
3️⃣ 一旦怀疑涉黄,立即报警并终止租赁,保留沟通记录自保。
如果你是普通市民:
别以为“在家做生意”就能规避法律——
只要你对卖淫活动说了算,哪怕只抽20元,也可能坐牢5年!
因为——
🔹 人数已达5人(超过3人门槛);
🔹 周某英不是“被动接纳”,而是“主动运营”;
🔹 她通过“一传十”方式扩大规模,具有组织意图。
二审法院强调:
“是否设置固定场所、是否有严密团伙,不影响组织卖淫罪成立。
关键在于:卖淫何时进行、向谁服务、如何收费——由谁决定?
本案答案很明确:周某英。”
| 行为 | 可能构成 | 风险等级 |
|---|---|---|
| 出租房屋,不知情他人卖淫 | 不构成犯罪 | ⚪ 低 |
| 明知卖淫仍出租,收正常房租 | 容留卖淫罪(≤5年) | 🟡 中 |
| 谈价、收钱、分赃、招人 | 组织卖淫罪(5年起,情节严重可无期) | 🔴 高危 |
记住:一旦你开始“管理”卖淫流程,你就从“房东”变成了“老板”!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女子在民宿容留2名卖淫女,未参与定价,仅收房费,判1年6个月(容留卖淫);
另一案中,男子在公寓统一安排5名女子接单、抽成30%,判6年(组织卖淫)……
法律看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控制。
你的每一个“插手”,都在加重罪责。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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