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他发烧多次就医,医生反复问:“有没有接触武汉人员?”
他每次都摇头说“没有”——其实,姐姐姐夫刚从武汉来,还一起吃过饭、串过门!
结果,他确诊后,19名医护人员被隔离、50名患者居家观察、整个小区紧急封控!
检方起诉时,有人主张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追究,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1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因为法律明确区分:“恶意传播” vs “侥幸隐瞒”,定罪完全不同!
今天,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就结合这个真实判例,为你讲清:什么情况下算“危害公共安全”?什么情况只是“妨害防疫”?普通人如何避免因“怕麻烦”惹上刑责?
为避免侵权争议,本案中人名、地名、医院名等均已脱敏处理。
甲某的姐姐和姐夫于2020年1月15日从疫情高发地来到海南某市居住。甲某当天就与他们聚餐,之后多次串门。
1月19日,甲某开始发烧,自行服药无效后,在1月24日、27日、28日三次前往当地两家医院就诊。每次医生都按防疫规定询问:“是否接触过疫区人员?”
他全部否认,甚至在输液时向医疗废物桶吐口水。
直到1月29日转院至省级医院,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此时,大量与其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同诊患者已被暴露,相关部门不得不对19人集中隔离、50人居家观察,并封闭其所在小区。
案发后,甲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未上诉。
李荣维律师分析:很多人以为“只要造成传播风险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这是误区!关键看两点:一是你当时是否已被确诊或列为疑似;二是你主观上是“故意传播”还是“心存侥幸”。
本案中,甲某就诊时尚未确诊,也无证据表明他想“报复社会”,只是怕被隔离、嫌麻烦——这属于典型的妨害防疫秩序,而非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114/115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李荣维律师(昭通公共卫生事件刑事合规与妨害防疫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总结:
| 行为类型 | 主体身份 | 主观心态 | 适用罪名 | 刑罚幅度 |
|---|---|---|---|---|
| ✅ 已确诊/疑似病人 + 明知感染仍拒隔离、坐公交、逛商场 | 确诊或疑似患者 | 故意传播病毒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3年起,最高死刑 |
| ⚠️ 未确诊者 +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导致多人隔离 | 普通群众 | 侥幸心理、怕麻烦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3年以下,多数判1年左右 |
| ❌ 完全不知情、无接触史、正常就医 | 无辜感染者 | 无过错 | 不构成犯罪 | 无责 |
⚠️ 特别注意:
“事后确诊” ≠ “事前故意”!
法律只惩罚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如果你就医时还没确诊,只是担心被隔离而撒谎,通常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疫情期间配合流调、如实申报,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红线!哪怕你觉得自己“没症状”“不可能感染”,只要隐瞒接触史导致防控失效,就可能坐牢!别让“一时侥幸”毁掉自己和他人!
《刑法》第330条第1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两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1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适用于“已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传播病毒的情形;其他妨害防疫行为,按第330条处理。
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
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管理措施——因此可适用《刑法》第330条。
第一时间主动报备,不要等发热才说;
就医时如实回答流调问题,哪怕只是“可能接触”;
配合隔离,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建立员工/住户健康台账;
发现瞒报行为,及时向社区或疾控部门报告;
切勿包庇,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立即说明行为时是否知情、是否已被确诊;
强调无传播故意,仅为侥幸心理;
争取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如果你或亲友因疫情相关行为被调查,切勿自行判断“小事一桩”!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长期深耕昭通及云南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刑事合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辩护、突发公共事件法律应对、中小企业防疫法律风控,擅长从“主体身份+主观心态+客观后果”三维度精准定性,避免重罪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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