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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5次敲诈+持枪抢劫,咋不算恶势力?”——昭通人必看!这类犯罪团伙,法律这样定性!

【导语】

在昭通,不少人听说“恶势力”就紧张——以为只要多人多次作案,就会被贴上“黑恶”标签,量刑翻倍。但真相是:不是所有团伙都叫“恶势力”!关键看动机、手段和影响!

今天这起改编自江苏的真实判例,就讲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一个团伙设局“碰瓷”酒驾司机、持枪抢劫赌场,干了5起敲诈+1起持械抢劫,法院却明确说:“这是普通犯罪集团,不是恶势力!”

为什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你拆解法律边界,帮你在涉案时精准辩护、避免被“拔高认定”。

李荣维律师 昭通扫黑除恶与刑事合规专业律师


【案例:设局劝酒→制造事故→勒索钱财,还持枪抢赌场!法院为何不认“恶势力”?】

为保护隐私,本案人物、地点、单位均已脱敏处理:

2017年初,王某(化名)伙同李某、张某等人,在江苏某地策划了一套“酒驾碰瓷”套路:

短短一个月内,该团伙用此手法敲诈5人,得款数万元。后来,王某发现赌场里赌客“不敢报警”,竟纠集7人,戴口罩、持气手枪、砍刀、电棍,深夜闯入棋牌室抢劫,抢走2100元,并威胁:“敢报警就废了你!”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号参考:(2017)苏0612刑初XX号,已脱敏):
✅ 构成普通犯罪集团(有组织、有分工、多次作案);
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理由很关键:他们只为“捞钱”,没想“称霸”!


【结论:恶势力 ≠ 多人多次犯罪!核心看“是否欺压百姓、谋求强势地位”】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三人以上 + 三次以上 + 暴力手段 = 恶势力”。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犯罪集团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

  1.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三人以上、组织固定、多次作案);

  2. 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尤其是:

    • 主观上: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

    • 客观上:行为公开、手段暴力、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而本案中,王某团伙:

法院因此认定: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普通犯罪集团,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分别量刑,主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既依法严惩,又避免拔高定性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昭通,若你或亲友涉及团伙案件,务必注意: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实操建议:昭通人如何应对团伙涉案风险?】

不参与“设局式”犯罪:如劝酒碰瓷、虚假事故、赌场抢劫——这些极易构成重罪;
保留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只是临时帮忙,非固定成员;
强调作案隐蔽性:若团伙刻意避人耳目,可作为“非恶势力”关键证据;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

很多案件初期被定性为“恶势力”,但通过律师介入,从主观动机、行为特征、社会影响三方面论证,成功降格为普通犯罪集团,大幅降低量刑!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团队专注昭通涉恶案件精准辩护、犯罪集团责任切割、量刑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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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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