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基层干部、合作社负责人甚至普通村民都有一个误区:“只要用了集体的钱,不管多少、有没有还,都可能坐牢。”
但法律真的这么“一刀切”吗?
其实,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不是看“有没有还”,而是看“挪了多少”+“用途是什么”+“是否达到升格标准”。同一个“数额较大”,在不同情形下,可能差出好几倍!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改判的真实案例(案号:(2019)陕09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为什么同样是挪用10.5万元未退还,一审判三年,二审却只判六个月?普通人管理集体资金时,又该如何守住法律底线?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涉农经济犯罪辩护与基层组织合规治理的专业律师。
曾某(化名)是某村小组组长。2008年,他将村集体河滩地转让,收到20万元后,向村民发放补偿款,剩余13.25万元由其个人保管。
2012年,他拿出其中10.5万元,以个人名义入股当地一家砖厂。2014年,他领取了8300元分红。到了2017年,眼看事情可能“露馅”,他召集8名村民开会,形成一份会议记录,声称“把股份划归村集体”,试图冲抵此前挪用的款项。
但问题来了:
该决定未经村民小组全体会议通过;
股权未实际变更登记,砖厂股东名册仍是曾某本人;
集体账户也从未收到10.5万元本金或分红。
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挪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曾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理由是:10.5万元虽未退还,但未达到“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升格标准!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刑法中同一个词“数额较大”,在挪用资金罪里出现了三次,但不能机械地当成一个数。用于“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是10万,而作为“升格量刑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其实是200万!
挪用资金进行投资、入股、放贷等营利行为;
只要金额 ≥ 10万元,就构成犯罪;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意!这里的“数额较大”不是10万,而是参照挪用公款罪的100万×2 = 200万;
必须同时满足:①未退还 + ②金额 ≥ 200万;
才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
为什么这样区分?
因为挪用公款罪(针对公职人员)更重,其“不退还”的升格标准是100万;而挪用资金罪(针对非公职人员)是轻罪,若按10万就升格,会导致“轻罪重判”,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曾某挪用10.5万元用于营利,符合基础档;虽未实质归还,但远未达200万,不能跳档重判。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村干部以为“只要事后补个手续、开个会、写个说明”就能免责,但法律看的是实质行为——钱是不是你个人用了?收益是不是你拿了?程序是不是合法?三者缺一,都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起点为10万元;
“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升格标准,应参照挪用公款罪(100万元)的二倍,即200万元。
所有收支必须入集体账户,严禁“个人代管”
即便是临时保管,也应存入村集体对公账户,保留完整流水。
投资、入股、借款等重大决策,必须走民主程序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形成书面决议;
公示并报乡镇备案。
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试水”生意
哪怕你真心想为集体赚钱,只要是以个人名义操作,就涉嫌挪用。
分红、收益必须全额归集体,不得“先拿后补”
本案中,曾某领了8300元分红,即便后来想“转给集体”,也已构成违法所得,必须追缴。
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主动退赔+说明,而非“补材料”
真正的补救是退还本金+收益+取得谅解,而不是找几个人签个字、写个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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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农村集体资金合规管理与挪用类犯罪辩护
基层组织负责人刑事风险防控
涉农经济纠纷中的刑事边界识别
乡村振兴项目中的财务合规与出海贸易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