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在法院判我赔钱之前把房子转走,就拿我没办法。”
但现实很残酷——哪怕财产转移发生在民事判决前,只要目的是逃避执行,且行为延续到执行阶段,照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终审确认的真实案件,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解析:为什么“提前布局”转移资产反而罪加一等?普通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又该如何合法应对?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执行异议、拒执犯罪辩护与债务合规处置的专业律师。
杨某、颜某(化名)夫妇在浙江经营养殖场。2015年初,他们雇佣的工人郑某在拆除厂房时不慎摔伤,后因伤重去世。眼看要赔几十万元,夫妇俩慌了——听说郑某家属正在打听他们名下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
于是,两人找到朋友姜某(化名),商量“保住房子”的办法。尽管双方真实债务仅30多万元,他们却伪造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并于2015年2月将房产“抵押”给姜某,并完成登记。
同年10月,法院判决杨某夫妇赔偿郑某家属37.5万余元。但他们拒不履行。执行法官调查时发现:名下存款几乎为零,唯一房产却已“抵押”给姜某。姜某也一口咬定:“他们欠我300万,房子就是担保!”
直到2016年公安机关介入,三人才承认:300万债务是假的,抵押是演的,目的就是让法院“无房可拍”。
虽然他们在2017年最终赔清了款项并取得谅解,但法院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三人缓刑。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的是——犯罪时间点不在“判决后”,而在“预判会败诉时”。法律打击的不是“转移财产”这个动作本身,而是以逃避执行为目的、持续至执行阶段的恶意隐匿行为。
错!
只要转移行为出于逃避未来执行的目的,且状态持续到判决生效后(如继续隐瞒、指使他人作伪证),就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
算!
本案中,虚假抵押实质是变相转移财产控制权,导致法院无法查封、拍卖。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伪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属于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
不能免除,但可从轻。
法院认为,三人虽最终履行义务,但此前长期对抗执行、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恶性深、妨害司法秩序,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赔款仅作为量刑从宽情节。
李荣维律师提醒:
“聪明反被聪明误”是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与其花心思设计“假债务”“假离婚”“假抵押”,不如主动协商分期、提供真实财产清单——诚信配合执行,才是避免刑事风险的唯一正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
明确“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规定“伪造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情况”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勿在诉讼前后突击转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低价转让房产、虚构债务、假离婚分割财产、将资金转入亲友账户等。这些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执行”。
如实申报财产,主动沟通还款计划
即使暂时无力全额支付,也可向法院申请分期履行、提供担保、参与执行和解。诚信态度是避免刑事追责的关键。
不要找人“帮忙”做假证或签假合同
朋友、亲戚若协助你伪造债务、抵押、租赁关系,同样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本案中的姜某就是前车之鉴。
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帮助你评估责任范围、制定合法应对策略,而不是教你“钻空子”。合规应对的成本,远低于刑事风险。
已转移财产?尽快纠正并说明情况
若此前已有不当操作,在判决前主动向法院说明、恢复财产原状,可能阻断“拒执”故意的形成。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辩护
执行异议与债务人财产合规处置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刑事风险防控
企业及个人出海贸易中的跨境债务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