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高原放牧,羊群接连被野兽袭击,损失惨重。
情急之下设了个铁夹,结果夹住了一只雪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你怕它挣脱后伤人,用石头将其打死,皮毛也没卖,就放在家里。
几年后警察找上门:“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最低判十年!”
你懵了:“我不是偷猎贩子,只是护羊啊!这也算重罪?”
别慌!法律虽严,但也讲理。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指出:
“法律惩罚的是恶意盗猎,但对因生存所迫、被动防御的行为,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今天我们就解析这起真实案件:一个牧民打死雪豹,为何最终只判三年?
在〔2017〕藏25刑终1号索南欧珠案中,被告人索某是西藏阿里地区的一名普通牧民。
2015年夏,他家的羊多次被不明野兽咬死。
多次向村里反映无果后,他向邻居借了一个铁夹,放在帐篷附近防兽。
几天后,夹住了一只雪豹。
因雪豹凶猛、无法靠近,索某担心其逃脱后报复伤人,遂用石块将其击毙。
事后,他将雪豹皮带回家,骨架存于亲戚处,从未出售或牟利。
2017年,村里的野生动物保护员接到举报后询问,索某当场承认,并主动交出皮骨。
一审法院认定:
✅ 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但非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防御性保护牲畜;
✅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认罪态度好。
于是,法院启动“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
原本应判十年以上,一审判五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还可更轻,发回重审;
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并逐级报最高法核准通过!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性化”。
法律不鼓励私力救济,但对生存压力下的被动行为,若无牟利动机、主动配合、用途非商业,
司法机关可依法突破法定最低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雪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杀一只即属“情节特别严重”,起点就是十年!
但《刑法》第63条第2款留了一道“特别通道”: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正是这一制度的典型适用:
行为违法性明确 → 构成犯罪;
但具备“特殊情况”:
🔸 因牲畜屡遭袭击,属被动设防;
🔸 无预谋、非针对特定保护动物;
🔸 未出售、未牟利;
🔸 主动承认、配合追缴;
🔸 地方缺乏有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
因此,十年重刑 → 三年实刑,既守住生态红线,又兼顾民生现实。
李荣维律师提醒:
千万别以为“没卖就不犯法”!
只要猎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是否牟利,都可能构成犯罪!
但如果你:
🔹 能证明是紧急防御;
🔹 无商业目的;
🔹 主动报告+配合调查;
就有可能争取法定刑以下量刑——前提是走完最高法核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两高《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李荣维律师 昭通环境资源犯罪合规与边疆民族地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强调:“生态保护不能牺牲基本生存权,法律在刚性中保留温度。”
✅ 农牧民朋友注意:
遇到野生动物侵害,第一时间向林业、公安或村委会报告;
切勿私自设置捕兽夹、毒饵等装置——哪怕只为防兽;
若已发生冲突,立即报警并保存现场证据,切勿隐藏、转移动物尸体。
✅ 基层组织/政府应作为:
建立野生动物致害快速响应与补偿机制;
向群众普及合法防护手段(如围栏、声光驱赶设备);
避免让牧民“自保即犯罪”的困境重复发生。
✅ 已涉类似案件?立即做三件事:
停止任何处置行为(如剥皮、掩埋);
主动向森林公安说明情况;
提供牲畜损失、求助记录等证据,争取认定“防御性情节”。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李律师专注边疆生态与民生交叉案件,帮你平衡“守法”与“生存”的边界!
李荣维律师深耕环境资源犯罪合规、边疆民族地区刑事辩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风险防控、云南-东盟跨境生态执法协作法律服务,专治“因生存所迫误触红线”的复杂案件。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