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一名公职人员,朋友做生意缺钱,你借给他100万,约定年息20%。
几年下来收了几十万利息,对方还千恩万谢。
可突然纪委找上门:“你涉嫌受贿!”
你懵了:“我们签了借条,白纸黑字,咋就违法了?”
别急!法律不是不让你放贷,而是**严查“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行为。
《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早就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民间借贷”收高额利息,可能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就处理过类似咨询:“李律师,我亲戚是干部,借了企业老板的钱收息,会不会出事?”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合法外衣”包不住“利益输送”的本质!
在〔2019〕浙0522刑初1447号沈某根受贿案中,沈某曾任湖州市供销社“一把手”,2009年起先后借给企业老板杨某50万元、90万元,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仅由对方出具收款凭证。
奇怪的是——
借款后短短4个月,杨某就“主动”送上50万元“利息”;
此后8年,杨某每年固定送30万至50万元“利息”,总计282万元;
而同期杨某向其他亲友借款,最高年利率仅18%。
更关键的是:
沈某任职期间,多次为杨某公司提供供销社借款、担保等便利;
双方供述均承认:“这利息,其实就是感谢费。”
案发后,法院认定:
✅ 表面是借贷,实质是权钱交易;
✅ 利息中超过18%的部分(174万余元)属于受贿金额;
✅ 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揭示了“隐形腐败”的典型套路——
不收现金、不拿干股,而是用“民间借贷”当幌子,把贿赂包装成“合法收益”。
但法院一眼看穿:无真实借款需求 + 超高利息 + 职务关照 = 变相受贿!
根据《刑法》第385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形式不限于现金、房产,还包括:
高额利息;
免除债务;
虚假投资回报;
赌博“输钱”等。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关键看五点:
1️⃣ 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干部与企业主)
2️⃣ 借款人是否有真实资金需求?
3️⃣ 利息是否远高于市场水平?(如本案超18%)
4️⃣ 是否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
5️⃣ 是否刻意规避正常借贷流程?(如不签合同、不催还款)
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哪怕有借条、有转账记录,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李荣维律师提醒:
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务必警惕“人情借贷”!
✅ 正常民间借贷:利率合理、用途明确、关系平等;
❌ 高风险“借贷”:对方是你监管对象、利息畸高、无催收行为。
别让一张借条,变成一张逮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如以支付利息为名给予的超额回报。
参考标准:
若能证明借款人同期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为X%,则超出部分可认定为受贿数额。
李荣维律师 昭通职务犯罪合规与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律师强调:“法律保护合法收益,但绝不容忍‘权力变现’。”
✅ 公职人员及家属注意:
尽量避免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如确需借贷,必须:
🔹 签订规范合同;
🔹 利率不超过LPR四倍(目前约14.8%);
🔹 保留资金用途、还款计划等证据;
🔹 主动向组织报备大额借贷情况。
✅ 企业主/请托人注意:
不要以“付高息”方式“感谢”公职人员;
此类行为不仅对方涉嫌受贿,你也可能构成行贿罪!
✅ 已发生类似借贷?立即自查:
利率是否畸高?
是否存在职务关照?
若有风险,尽快退还超额利息+主动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李律师为你评估借贷行为法律风险,设计合规资金往来方案,守住“红线”不越界!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合规、反商业贿赂辩护、政商交往法律边界、云南-东盟跨境政企合作合规风控,专治“以为合法实则涉腐”的认知盲区。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