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人一走,案子就结了,退点钱就能保平安。”但法律可不这么想。哪怕当事人已经去世,只要其财产涉嫌违法犯罪所得,国家依然有权依法追缴——这就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今天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就给我们敲响警钟:退钱≠免责,家属代缴≠合法财产!尤其对企业和普通家庭而言,一旦卷入类似程序,稍有不慎,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王某(化名),原为某电力建设单位工程科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一家电力公司承揽项目。对方为表“感谢”,先后向他及其妻子李某(化名)的银行账户转账102万元,并另给付10万元现金。
案发后,王某被逮捕,后因病去世。其妻李某主动退缴112万元至检察机关。
随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这112万元,称系王某受贿所得。
但李某提出异议:
王某只是普通工人,不构成受贿罪主体;
这笔钱是她四处筹借的,不是违法所得;
退钱并非自愿,是在压力下“被迫配合”。
法院怎么判?
✅ 102万元予以没收(因有转账记录+供述+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 10万元现金退还李某(仅有口供,无其他证据,达不到“高度可能”标准)。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四个关键法律雷区,每个都可能让你“踩中即损”:
死亡≠程序终结:违法所得没收照样启动;
身份≠免责金牌:非公务员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退钱≠洗白:若资金混同,配偶退的钱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现金≠好收:缺乏证据支撑的“好处费”,法院不敢认!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家属以为“赶紧退钱就能息事宁人”,但若这笔钱已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转化形态(比如存进夫妻共同账户、买了房、投了资),那退的很可能就是“赃款本身”——退了也白退,照样没收!
✅ 答案是:可以!
与“逃匿型”案件不同,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没有罪名限制。
无论是贪污、诈骗、非法经营,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只要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哪怕人已去世,程序照常启动。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意味着,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甚至普通员工,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了不该收的钱,身后财产仍可能被追索。合规红线,不分职位高低!
❌ 法庭不会审理“有没有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不对人”的特别程序,不解决定罪问题。
即使家属说“他只是帮忙介绍业务”,法院也不会就此展开辩论或调查。
李荣维律师提醒:
你的抗辩重点应放在:“这笔钱是不是违法所得?有没有混同?来源是否合法?”而不是争论“构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普通刑事程序,人已不在,无法再审。
⚖️ 标准是:“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而非“证据确实充分”。
有转账记录 + 双方供述 + 资金用途关联 → ✅ 可没收;
仅有单方口供 + 无去向证明 → ❌ 不足以没收。
本案中,102万元因有银行流水+双方承认+存入家庭账户,被认定“高度可能”为赃款;而10万元现金因无佐证,法院不敢动。
🔍 关键看两点:
谁退的?配偶 vs 其他亲友;
退的是什么?特定物(如古董) vs 种类物(如现金)。
👉 配偶退的现金:若与家庭财产混同,推定为违法所得,可没收;
👉 其他亲友退的钱:若用自己合法财产代缴,不得没收;
👉 退的是等额现金替代特定物(如按摩椅丢了赔钱):不能没收。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102万元是现金(种类物),进入夫妻共同账户,无法区分来源,法院合理推定为违法所得。但若这102万是买了一辆车登记在王某名下,车还在,那就只能没收车,不能从家里其他存款里“抵扣”。
✅ 避免代持、代收、代转可疑资金——哪怕出于“帮忙”;
✅ 夫妻共同账户慎收大额不明转账——极易被推定为混同财产;
✅ 退缴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别让“善意配合”变成“被动认赃”;
✅ 企业合作中保留完整合同与付款凭证——防止被误认为“利益输送”。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企业家族财富刑事风险隔离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死亡/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刑民交叉资产确权、非公职人员商业贿赂风险防控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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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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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