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的一个晚上,深圳龙岗某小区广场的羽毛球场灯火通明,人来人往。10岁的女孩赖某某(化名)正和同学玩耍,突然被一名醉酒男子拦住,强行按倒在地亲吻。女孩奋力挣脱后哭着告诉母亲,保安迅速将男子控制并报警。
这起看似“短暂接触”的案件,却因发生在公共场所、有他人在场、受害者是未满12周岁的幼女,引发了法律界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与“情节恶劣”如何认定的深入讨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平(化名)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则认为虽属“当众猥亵”,但不构成“情节恶劣”,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孩子的创伤,更划清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加重处罚”的法律边界。
案发当晚,陈某平饮酒后在小区羽毛球场附近游荡,见10岁女童独处,便上前将其扑倒,强行亲吻其脸部。女孩激烈反抗后逃脱,并立即告知家长。现场监控清晰记录全过程,多名证人证实当时广场有人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
陈某平系边缘智力者,处于“急性醉酒”状态;
猥亵行为未涉及隐私部位,仅限于脸部亲吻;
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身体伤害;
被害人家属事后出具谅解书。
尽管如此,法院仍一致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误以为‘没碰隐私部位’‘只是亲了一下’就不算犯罪。但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极为严格——只要以淫秽意图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强制性、不当的身体接触,哪怕只是一次亲吻,只要具有性暗示或羞辱性质,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尤其本案中,行为发生在开放广场、夜间明亮、多人可目击的环境下,对幼童造成的心理冲击远超私密空间,社会危害性显著。
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幼女,公然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但二审法院纠正:“当众”不等于“情节恶劣”。
李荣维律师认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强调:只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的,才适用五年以上重刑。这里的‘情节恶劣’是限制条件,不是自动触发项。如果把所有‘当众’行为都升格量刑,会导致罪责刑失衡。”
二审判决指出:
猥亵行为未被多数人实际目睹,仅有一名同龄女孩在场;
未使用暴力、未触碰隐私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智力偏低、无前科、已获谅解;
入罪时已考虑“公共场所”“当众”“幼女”等因素,若再以此认定“情节恶劣”,属于重复评价,违反刑法基本原则。
因此,改判三年六个月,既体现从严惩处,又避免量刑畸重。
根据司法解释,“公共场所”不仅包括商场、公园等开放区域,也涵盖学校、泳池、小区广场等半开放或特定人群活动场所。
而“当众”不要求必须有围观群众,只要有多人在场、行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哪怕是在深夜小区、偏僻角落,只要该地属于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区域,且当时有其他人在附近活动,就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切勿心存侥幸,以为‘没人看见’就能免责。”
但同时,是否“情节恶劣”,还需综合判断:
是否多次或针对多人;
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是否触碰隐私部位;
是否造成身心严重伤害;
是否有前科或拒不认罪等。
本案中,虽有“当众”情节,但缺乏上述恶劣因素,故不升档量刑。
陈某平的辩护人曾以“醉酒”“智力低下”为由请求轻判。但法院明确: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承担;智力障碍仅作为量刑酌情因素,不阻却犯罪成立。
李荣维律师强调: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你喝得多醉、情绪多失控,都不能成为侵犯儿童的借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无条件的。”
这起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双重立场:
一方面,对任何猥亵儿童行为零容忍,即使动作轻微、时间短暂,只要具备强制性、不当性,即入刑;
另一方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避免因舆论压力或政策导向而机械加重处罚。
对公众而言,此案是一记警钟:尊重儿童、远离不当接触,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义务。对家长而言,加强安全教育、及时报警维权,是守护孩子最有力的盾牌。
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或对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情节、证据收集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支持,助您依法维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