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的徐某某(化名)早年在老家与刘某某(化名)举办婚礼并育有两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7年,他调往南京工作后结识了李某(化名)。2010年,在未与刘某某解除关系的情况下,徐某某向李某谎称“已离婚”,并在民政局与其登记结婚。
多年后,李某发现真相,愤而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徐某某犯重婚罪,并请求法院一并宣告她与徐某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全部诉求:判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宣告婚姻无效”。但二审法院却撤销了这一民事判项,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只管定罪量刑,婚姻效力问题必须走民事程序!
这起看似简单的重婚案,实则划清了一条重要法律界限:刑事审判不能越俎代庖处理民事关系。
徐某某与刘某某于1983年左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此后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生育两个儿子。尽管没有领证,但根据我国法律,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稳定同居关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2010年,徐某某隐瞒这段关系,与李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直到多年后东窗事发,李某才知自己竟是“第三者”。
她随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某某重婚罪责任,并请求在刑事判决中直接确认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与其此前因诈骗罪所判十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十二年),并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徐某某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重婚罪的定罪量刑,但撤销了“宣告婚姻无效”的判项,理由令人警醒。
很多人以为:“既然重婚违法,法院判刑时顺手把婚姻废了,不是更省事?”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坐牢’的问题;而婚姻是否有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必须通过独立的民事程序处理。”
他进一步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重婚确实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无效”不是自动生效,而是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由民事法庭依法判决;
刑事法官无权在判决书中直接“废除”一段婚姻,否则就混淆了刑民两大诉讼体系的职能边界。
李荣维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纠正非常必要:“既维护了刑事审判的专业性,也保障了当事人通过正当民事程序解决身份关系的权利。”
现实中,不少人在遭遇重婚、骗婚时情绪激动,希望“一次诉讼全解决”。但法律程序有其严谨逻辑。李荣维律师提醒:
“判了重婚罪,婚姻自然作废”?错!
即使对方因重婚入刑,你与他的婚姻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能被宣告无效。否则,法律上你仍是“配偶”,可能影响再婚、财产分割等权益。
“民政局能直接注销重婚登记”?不一定!
若一方用真实身份重复登记,民政部门通常需凭法院生效的婚姻无效判决或司法建议,才能撤销登记。不能仅凭刑事判决操作。
“事实婚姻不算数”?大错特错!
1994年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隐瞒事实婚姻再结婚,同样构成重婚罪。
“身份关系无小事。刑事追责是惩罚犯罪,民事确权才是厘清你我关系的根本途径。”李律师强调。
有人质疑:既然重婚罪成立,婚姻无效已是板上钉钉,为何还要另打一场官司?
李荣维律师解释:
“婚姻无效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牵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复杂民事问题。这些内容远超刑事审判的范畴。”
例如:
若双方育有子女,需确定抚养权;
共同购置的房产、存款如何分割;
无过错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只有在专门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调解等程序才能妥善解决。
此外,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人身或财产被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形。而“婚姻无效”属于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在其列。
徐某某案的终审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打击犯罪归刑事,厘清身份归民事。两者虽有关联,但不可混同。
对于受害者而言,正确的维权路径应是: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另行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纠纷”民事诉讼,彻底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如有财产、子女等问题,可在民事程序中一并解决。
法律从不鼓励“图省事”的越权裁判,也不纵容“钻空子”的程序规避。唯有依法循序推进,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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