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打她,也没脱衣服,只是摸了一下,怎么就判八年?”这是许多涉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的困惑。但法律告诉你:只要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抠摸、亲吻等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若发生在教室、操场等场所,哪怕其他学生低头睡觉、未亲眼看见,也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法定刑直接升格至五年以上!更严峻的是,此类案件几乎无法取保、难以争取不起诉、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亲昵”与“猥亵”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无人看见”能否免责?案发后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一线生机?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男,某省某市小学语文教师。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利用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7岁的女生张某、李某、赵某(均化名)叫至教室讲台,以“帮忙管纪律”为由,将手伸进其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他还多次在周五放学后,单独留下8岁女生刘某(化名),亲吻其脸部,并哄骗“不要告诉爸妈”。
2013年5月23日,王某再次猥亵李某时被其他学生隐约察觉。5月26日,家长发现孩子行为异常,经询问多名学生后于次日报案。就医检查显示,部分女童患有细菌性阴道炎,但体表无暴力伤痕。
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亲吻脸部是“喜爱孩子”的自然表现,不属猥亵;
未使用暴力,未造成身体伤害,情节轻微;
认罪态度好,愿赔偿,请求判三年以下。
法院查明:
教室午休时仍有十余名学生在场,有学生曾目睹王某将女生叫上讲台;
王某长期、多次、针对多名幼童实施行为,主观恶性深;
其亲吻、抠摸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师生互动范畴,具有性刺激动机。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发生在教室这一公共场所,且处于其他学生视力可及范围,依法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罪关键在于两点:
何为“猥亵”?
法律上的“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亲吻、舌舔等。
亲吻脸部通常不构成猥亵,但若行为人同时有其他性侵行为(如抠摸下体),则整体可被认定为具有性动机,亲吻也成为猥亵链条一环。
李律师强调:“不能孤立看待单一动作,而要看行为整体是否服务于性满足。”
“当众猥亵”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
“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
本案中,教室虽非商场、公园,但属供多数学生使用的公共场所;午休时学生在场,猥亵行为处于随时可被发现的状态,完全符合“当众”要件。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有三:
涉嫌罪名严重:一旦认定“当众猥亵”,法定刑为5年以上,属《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但有社会危险性”情形;
身份特殊:教师利用职业便利作案,司法政策从严;
被害人众多:涉及多名幼童,社会影响恶劣。
但李律师指出:“若能证明行为极其轻微(如仅短暂触碰手臂)、无性动机(如误扶摔倒),或场所完全私密(如单独办公室且锁门),仍有微弱取保可能。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监控、证人证言等反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多名幼童心理创伤的案件中,不起诉基本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治安处罚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如偶然拍肩、误触。但本案中,王某长期、多次、针对隐私部位,已远超违法边界。”
即便有赔偿、谅解,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空间极小,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否定“性动机”:提供教学记录、同事证言,证明其行为系管理需要(如帮低年级生整理衣物);
质疑“当众”认定:若猥亵发生在放学后空教室,且无他人在场,可主张不构成“公共场所当众”;
切割行为性质:将“亲吻脸部”与“抠摸”分开辩护,争取后者定罪、前者不计入。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不当接触,但全力否认‘性刺激目的’和‘当众情节’,争取降格为普通猥亵儿童罪(5年以下)。”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本案8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严重疾病:如患晚期肝病、癌症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生活不能自理:需省级医院鉴定;
怀孕/哺乳:适用于女性被告人。
但李律师警告:“教师性侵学生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通常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接收函及家属担保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审查“猥亵”指控是否仅有被害人陈述;核实教室监控是否显示行为隐蔽性;调取医疗记录,确认是否真有生理伤害。
罪名精确性之维:重点论证场所是否属“公共场所”(如是否放学、是否锁门)、行为是否“当众”(其他学生是否在视线范围内)、主观是否具性动机。
程序正当性之维:在侦查阶段申请心理专家介入,评估行为人是否有恋童倾向;在审判阶段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步提交师德证明、家长感谢信等品格证据,弱化“人身危险性”标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师生亲昵”是高危红线:任何单独接触、肢体接触都可能被误解,务必保持距离;
“无人看见”不等于安全:只要在公共场所,即使遮挡、背对,也可能被认定为“当众”;
立即停止并求助:若已发生不当接触,请立即联系律师,切勿自行与家长沟通,避免言辞被断章取义。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性侵犯罪辩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行业合规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