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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室猥亵幼童,无人看见也属“当众犯罪”?李荣维律师深度拆解司法红线

“我没打她,也没脱衣服,只是摸了一下,怎么就判八年?”这是许多涉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的困惑。但法律告诉你:只要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抠摸、亲吻等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若发生在教室、操场等场所,哪怕其他学生低头睡觉、未亲眼看见,也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法定刑直接升格至五年以上!更严峻的是,此类案件几乎无法取保、难以争取不起诉、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亲昵”与“猥亵”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无人看见”能否免责?案发后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一线生机?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男,某省某市小学语文教师。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利用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7岁的女生张某、李某、赵某(均化名)叫至教室讲台,以“帮忙管纪律”为由,将手伸进其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他还多次在周五放学后,单独留下8岁女生刘某(化名),亲吻其脸部,并哄骗“不要告诉爸妈”。

2013年5月23日,王某再次猥亵李某时被其他学生隐约察觉。5月26日,家长发现孩子行为异常,经询问多名学生后于次日报案。就医检查显示,部分女童患有细菌性阴道炎,但体表无暴力伤痕。

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发生在教室这一公共场所,且处于其他学生视力可及范围,依法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罪关键在于两点:

  1. 何为“猥亵”
    法律上的“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亲吻、舌舔等。

    • 亲吻脸部通常不构成猥亵,但若行为人同时有其他性侵行为(如抠摸下体),则整体可被认定为具有性动机,亲吻也成为猥亵链条一环。

    • 李律师强调:“不能孤立看待单一动作,而要看行为整体是否服务于性满足。”

  2. “当众猥亵”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

    “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

    本案中,教室虽非商场、公园,但属供多数学生使用的公共场所;午休时学生在场,猥亵行为处于随时可被发现的状态,完全符合“当众”要件。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有三:

  1. 涉嫌罪名严重:一旦认定“当众猥亵”,法定刑为5年以上,属《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但有社会危险性”情形;

  2. 身份特殊:教师利用职业便利作案,司法政策从严;

  3. 被害人众多:涉及多名幼童,社会影响恶劣。

但李律师指出:“若能证明行为极其轻微(如仅短暂触碰手臂)、无性动机(如误扶摔倒),或场所完全私密(如单独办公室且锁门),仍有微弱取保可能。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监控、证人证言等反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多名幼童心理创伤的案件中,不起诉基本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治安处罚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如偶然拍肩、误触。但本案中,王某长期、多次、针对隐私部位,已远超违法边界。”

即便有赔偿、谅解,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空间极小,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1. 否定“性动机”:提供教学记录、同事证言,证明其行为系管理需要(如帮低年级生整理衣物);

  2. 质疑“当众”认定:若猥亵发生在放学后空教室,且无他人在场,可主张不构成“公共场所当众”;

  3. 切割行为性质:将“亲吻脸部”与“抠摸”分开辩护,争取后者定罪、前者不计入。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不当接触,但全力否认‘性刺激目的’和‘当众情节’,争取降格为普通猥亵儿童罪(5年以下)。”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本案8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但李律师警告:“教师性侵学生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通常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接收函家属担保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审查“猥亵”指控是否仅有被害人陈述;核实教室监控是否显示行为隐蔽性;调取医疗记录,确认是否真有生理伤害。

  2. 罪名精确性之维:重点论证场所是否属“公共场所”(如是否放学、是否锁门)、行为是否“当众”(其他学生是否在视线范围内)、主观是否具性动机

  3. 程序正当性之维:在侦查阶段申请心理专家介入,评估行为人是否有恋童倾向;在审判阶段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步提交师德证明家长感谢信等品格证据,弱化“人身危险性”标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性侵犯罪辩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行业合规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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