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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邻里纠纷持钢管连杀两人,包括4岁幼童!李荣维律师深度解析:哪些“从宽情节”在重罪面前无用?

“我都自首了,为什么还判死刑?”这是许多重大暴力犯罪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困惑的问题。当一起命案同时具备“民间纠纷引发”“自首”“部分赔偿”等从宽情节,又叠加“杀害无辜儿童”“二次加害”“手段残忍”等从严情节,法律天平究竟倾向何方?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真实案例(已脱敏),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拆解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生死博弈逻辑,并揭示:为何有些“从轻情节”在极端暴力面前几乎失效?

💼 [裁判案例]
2010年4月18日,王某(化名)因长期与邻居李某(化名,61岁)家庭存在土地租金、饲料款等纠纷,矛盾持续激化。当日,李某儿媳与王某妻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李某前往王某养猪场理论,双方争执。王某持钢管多次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王某竟冲入李某家中,对毫无防备的**4岁孙子张某(化名)、9岁孙女赵某(化名)及54岁妻子刘某(化名)**连续猛击头部。返回养猪场后,见李某欲起身,王某再次补击其头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张某送医抢救8日后死亡;赵某重伤(九级伤残);刘某轻伤(八级伤残)。

作案后,王某拨打110报警,并带领民警指认现场,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亦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激化所致,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且王某有自首、认罪悔罪、部分赔偿等从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有自首,但其滥杀无辜儿童、二次加害、入户行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无争议——故意杀人罪成立无疑。关键在于量刑是否必须顶格至死刑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罪名本身已锁定重刑区间,辩护核心不在‘是否构成犯罪’,而在‘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直言:此类案件几乎不可能取保

原因有三:

  1. 涉嫌罪名极其严重

    :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
  2. 社会危险性极高

    :行为人曾实施无差别攻击,司法机关必然担忧其再犯风险。
  3. 舆论与政策压力

    :杀害无辜儿童触及社会底线,办案机关难以批准取保。

李律师提醒:“若案件尚在侦查初期,唯一可能争取的空间是未造成死亡结果前的伤害案。一旦出现死亡,尤其是儿童死亡,取保窗口基本关闭。”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已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中,不起诉绝无可能

李律师强调:“检察机关对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除非存在正当防卫、精神失常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必须起诉。本案中,王某神志清醒、动机明确、手段主动,完全不符合不起诉条件。”

即便存在自首、赔偿、民间纠纷等情节,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理论存在但实践不可行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聚焦量刑辩护,而非挑战定罪。例如,论证‘激情杀人’‘间接故意’等,试图将刑罚从死刑降为死缓。”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死缓或无期,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但李律师警告:“故意杀害儿童的暴力犯罪分子,通常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符合条件,法院也可能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社区矫正接收函、悔罪承诺书,全力争取一线生机。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高危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

    :审查自首是否真实自愿;核实“二次加害”细节是否仅有口供;调取现场监控、邻居证言,还原冲突全过程。
  2. 罪名精确性之维

    :虽难撼动故意杀人定性,但可尝试论证“间接故意”(放任死亡)而非“直接故意”(追求死亡),为死缓留空间;若能证明部分伤害属过失,可分割评价。
  3. 程序正当性之维

    :在侦查阶段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审判阶段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步提交品格证据(如平时邻里评价、无前科记录),弱化“人身危险性”标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警示公众: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重大暴力犯罪辩护、死刑复核救济、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合规处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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