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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早离婚了,她自杀关我什么事?李荣维律师用三维辩护体系解析“离婚同居”关系中的刑事风险与辩护空间

“我们都离婚好几年了,她自杀怎么能算我虐待?”这是许多类似案件当事人最常发出的疑问。然而,法律的判断并非仅看一纸离婚证书。当一对“前夫妻”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共享财产,甚至周围人都视其为一家人时,法律是否会将他们重新纳入“家庭成员”的范畴?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虐待罪在特殊亲密关系中的适用逻辑,并探讨取保、不起诉乃至无罪辩护的现实路径。

💼 [裁判案例]
1998年,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并未分开生活,而是继续以夫妻名义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女儿,经济上也未完全分割,亲友及邻居均认为二人仍是夫妻。

自2006年起至2011年,王某多次因感情纠纷、家庭琐事对李某实施殴打。李某曾多次就医,并留下手写记录描述长期遭受身体与精神虐待。2011年7月11日,王某再次因怀疑女儿非亲生等问题与李某激烈争执,持皮带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情绪崩溃,当场持匕首刺伤自己左胸,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王某立即将李某送医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事实。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长期虐待家庭成员,致其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尽管二人已离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王某的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且与李某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虐待罪(致人死亡)。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是否属于虐待罪所要求的“家庭成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主体和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传统理解多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亲属。但司法实践早已突破形式婚姻的束缚。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具备以下“类家庭”特征:

李律师指出,最高法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对“家庭成员”应作实质重于形式的宽泛解释,涵盖具有同居、扶养等亲密依附关系的“类家庭”成员。因此,法院将李某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符合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的本意。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提醒,即便涉嫌虐待致人死亡,仍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法定取保情形

  1. 自首情节

    :如本案王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2. 积极救治

    :案发后立即送医,体现悔罪态度。
  3. 初犯偶犯+家庭唯一抚养人

    :若王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取得家属谅解

    :若能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书面谅解书,将极大提升取保成功率。

李律师强调,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围绕“无再犯风险”“配合诉讼”“家庭特殊情况”展开论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会全力挖掘不起诉可能性:

李律师指出,本案之所以未能不起诉,正是因为有多份病历、证人证言、手写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长期虐待事实。因此,早期介入、固定有利证据至关重要。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虽难,但并非不可能。成功的关键在于彻底瓦解“家庭成员”或“因果关系”要件

  1. 否定“家庭成员”身份

    :若能证明二人离婚后经济完全独立、分房居住、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且社会关系中已明确以“前夫前妻”相称,则可主张不构成虐待罪主体。
  2. 切断因果链条

    :通过尸检报告、心理评估等证明李某长期患有重度抑郁,自杀系疾病所致,与当日殴打无直接因果关系。
  3. 质疑“经常性”认定

    :若所谓“多次殴打”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医疗记录、照片、第三方证人佐证,则“情节恶劣”难以成立。

李律师强调:“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倒推行为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必须回归行为本身。”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判决生效,李律师会立即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需注意:即使符合条件,若法院认为其“有报复社会或被害人亲属的风险”,仍可拒绝。因此,律师需同步提交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函、家属担保书及悔过承诺,以消除顾虑。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病历、照片等是否具备原始载体;手写记录是否经过笔迹鉴定。
  2. 罪名精确性之维

    :精准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单次暴力行为直接导致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而非虐待罪。
  3. 程序正当性之维

    :确保当事人享有委托辩护、申请回避、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在批捕、起诉关键节点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 [温馨提示]
李律师提醒广大市民: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家庭暴力犯罪辩护、婚姻家事刑事交叉案件、人身权利侵害类犯罪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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