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又不是公务员,只是帮他搬个箱子,怎么也算贪污?”这是许多涉案“线人”或协助者最大的误解。但在法律眼中,只要你知道对方是公职人员,并利用其职权侵吞财物,你就是共犯!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走私赃物一旦被执法者控制,哪怕程序违规,也立即转化为“公共财产”;任何参与分赃的行为,都将面临贪污罪的重罚!
💼 【裁判案例】
被告人苗某(化名)系某市公安机关缉私民警。
关键事实:
2021年,苗某带队核查走私线索,却擅自带领三名“线人”(吴某斌、王某欣、王某钦,均非公职人员)前往现场;
四人查获106部走私手机(价值72万元),未上报,反而由吴某斌指挥搬至其住处;
苗某事后删除小区监控,并伙同三人售出47部手机,分赃3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四人冒充警察敲诈勒索,判处苗某十年;
二审法院改判:苗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三名“线人”明知其身份仍协助,构成贪污共犯,分别获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反转在于——行为性质从‘冒充执法’变为‘滥用职权’,罪名从‘敲诈勒索’升格为‘贪污’!”
被告人辩解:
吴某斌称:“我以为手机是无主物,帮他处理而已。”
王某钦称:“我只是看守现场,没参与分钱。”
法院观点:
苗某作为缉私警察,其真实身份和执法行为使财物处于国家管控下;
三人均明知苗某身份,并积极参与搬运、销赃、分赃,主观上具有共同贪污故意。
“李律师提醒:‘不知情’是最好用的借口,但最难证明!”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定罪依赖三大核心:
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如苗某)利用真实职务便利;
财物属性:处于国家机关职权管控下的财物,无论来源是否合法,一律视为公共财产;
共犯认定:非身份人员明知对方利用职权,仍提供帮助(搬运、隐匿、销赃),即构成贪污共犯。
关键规则:
程序违法 ≠ 非职务行为:即使苗某擅自行动,其行为仍依托警察身份;
赃物 ≠ 私人物品:一旦被执法者控制,即转化为公共财产。
“李律师强调:法律不看你是不是公务员,而看你知不知道他在用公权干私活!”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非身份共犯若能证明主观不明知,存在取保空间:
突破口:能证明自己误以为财物无主,或不知苗某会隐瞒不报;
若能立即退还全部分赃款,并取得监察机关认可,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被认定“明知+参与”,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切割主观故意。
突破口:
证明自己仅提供一般劳务(如开车、搬运),未参与决策;
主张对苗某的真实意图不知情;
提交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曾劝其上交。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明知是贪污”**,还是仅凭事后分赃推断;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贪污共犯;
程序维度:质疑二审改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注:本案为检察院抗诉,不适用)。
关键策略:
申请调取苗某与三人的全部通讯记录,证明无事前共谋;
质询苗某:“你是否明确告知他们要私分赃物?”
提交吴某斌无犯罪前科、稳定职业的证据,佐证其缺乏犯罪动机。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主观不明知’或‘仅提供中立帮助’,就能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贪污罪属职务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高,监外执行难度极大。
唯有通过有效辩护将罪名降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证明作用极小、情节显著轻微,才可能争取缓刑。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李律师说明:“法律用‘公共财产’概念,堵死‘赃物可私分’的幻想!”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主观认知:梳理被告人在行动前、中、后的所有言行,证明其无贪污故意;
切割行为性质:区分“协助执法”与“参与分赃”的时间节点;
引入专家意见:聘请刑事法专家出具意见书,论证不构成贪污共犯;
争取罪名降格:主张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更低。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心理评估,证明被告人认知能力有限,难以理解行为性质。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协助执法人员或“线人”:
切勿参与任何财物的搬运、保管、销售,哪怕对方是熟人;
凡遇类似情况,务必做到:拒绝、远离、举报;
记住:“在公权力的阴影下,你的每一次‘帮忙’,都可能是共犯的铁证!”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