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第一次贩毒时未成年,刑满释放后洗心革面;
三年后因一时糊涂再次涉案,警方翻出旧案卷宗:
“这是毒品再犯!必须从重处罚!”
我们作为辩护人坚决反对:
一个国家已经封存的记录,凭什么成为加重惩罚的武器?
法院最终一锤定音:不能!
这起案件不是简单的个案胜诉,而是一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底线的捍卫——
法律给少年一次改过的机会,就不能在他成年后反手一刀。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人。2011年,年仅17岁的王某因一时误入歧途,在他人引诱下参与了一次小量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王某回归社会,努力工作,未再有任何违法记录。
然而,2013年1月的一天,王某经不住旧友怂恿,再次以20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冰毒0.19克,交易完成后即被警方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指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同类罪行,根据《刑法》第356条,应认定为“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前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刑期在五年以下,相关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不得作为本次量刑的从重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毒品再犯,仅就本次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封存≠消灭”,司法机关办案仍可查阅,故应认定再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能否查旧账”,实质是法律是否真正兑现了对迷途少年的承诺。
关键在于: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实体保障。
一旦记录被封存,其反映的犯罪行为就不得被重复评价,否则等于制度空转。
我们的立场是:
封存不是“暂时藏起来”,而是“法律上视同不存在”。
如果今天能用它来加重处罚,明天就能用它拒绝就业、剥夺参军资格——那还要封存做什么?
正是基于此,我们坚持主张:即便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调取了记录,也仅限于了解背景,绝不可将其转化为从重处罚的砝码。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再犯”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说明:虽然允许“办案需要”时查询,但“保密”义务意味着不得公开引用、不得用于加重处罚,否则即违背立法本意。
🛠️ 实操
面对此类“历史问题重现”的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出三重防御,筑牢保护墙。
证据合法性维度:狙击“前科材料”的不当使用。
要求法庭排除载有未成年人前科信息的案卷材料;
若控方执意提交,申请对其作遮蔽处理或单独封存;
强调:可“知悉”,不可“利用” ——这是封存制度的铁律。
罪名精确性维度:切割“本次犯罪”与“过往经历”。
主张仅就本次行为独立评价,剔除所有基于前科的从重量刑因素;
提交社区表现证明、工作记录、家庭情况等,塑造“已回归正途”的形象;
指出:若因一次少年错误终身背负“再犯”标签,将彻底关闭改过自新之门。
程序正当性维度:援引“从旧兼从轻”原则锁定有利结果。
对比适用再犯条款与不适用再犯条款下的量刑差异;
明确指出:按新法处理更轻,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基本原则;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精神,强调对未成年人应作有利解释。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系统抗辩,成功阻止了“旧账翻新”的不利走向。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家长和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
不要轻信“案底永远跟着你”的谣言:法律明确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铺设了回归社会的通道。
一旦涉及再犯指控,必须第一时间提出“封存抗辩”:这不是求情,而是行使法定权利。
律师的作用不只是辩护,更是守护希望:我们要确保那个曾经走错路的孩子,在真正悔悟时,还能看到光。
你犯过错,不代表你永远是那个错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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