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她因贩毒被抓,当场缴获5克冰毒;
为了争取宽大,她配合警方,打电话把帮自己买货的“上线”约了出来;
警察顺利收网,人赃并获。
她以为这是“立功”,能减刑一半;
一审法院却说:不算!最多算个“好态度”。
我们作为辩护人坚决抗争:
人是你抓的,案是你破的,凭什么说没破案?
二审改判!刑期从三年八个月直降为两年!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立功不是警察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无业人员,有吸毒史。2013年2月至3月间,王某在某区永乐路一带,先后三次向李某、张某、赵某(均为化名)贩卖小包冰毒,共计0.74克,获利800元。
2013年3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某酒店附近将王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3克。同日,又在其租住处搜出1.83克同类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王某主动交代了此前向李某、赵某贩毒的犯罪事实(此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并供述身上3克毒品系由一名叫“陈某”(化名)的人代为购买。
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王某以“取货”为由,通过电话将陈某约至指定地点,并当场指认,协助警方将其抓获。经查,陈某明知王某从事贩毒活动,仍为其代购毒品。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其有协助抓捕行为,但因陈某未被作为犯罪处理,故不构成立功,仅可酌情从轻。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坚称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抓了人算不算功”,实质是司法机关对立功制度的理解偏差。
关键在于:
“立功”的认定权在法院,不在公安。不能因为公安机关一句“不作犯罪处理”,就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资格。
“查证属实”不等于“已判决”。只要证据足以证明被抓获者实施了犯罪,法院就应依法认定。
我们的立场是:
王某不仅提供了线索,更直接参与了抓捕全过程——打电话、约地点、现场指认。
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助抓捕”要件。
如果这种行为都不算立功,那还有什么是立功?
正是基于此,我们推动二审法院作出关键改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认定立功成立,刑期大幅减轻。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按照司法机关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或当场指认、辨认的,属于“协助抓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说明:“情节严重”与“立功”往往决定刑期走向。本案中,因立功成立,即便认定“情节严重”,亦可依法减轻处罚。
🛠️ 实操
面对此类“协助抓捕能否认定立功”的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破三个误区,打出精准反击。
打破“公安定性即终局”的误区:
公安机关不出具《立案书》或出具《情况说明》称“不构成犯罪”,不代表法院必须采纳;
要求法院依据《刑法》规定,独立审查被抓获者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指出:立功的审查认定权在审判机关,而非侦查机关。
打破“必须判刑才算查证属实”的误区:
强调“查证属实”是指“事实成立”,而非“已有判决”;
结合被告人供述、物证、通话记录等,构建被检举者涉嫌犯罪的完整证据链;
主张:若等待另案判决,则可能错失量刑从宽的最佳时机,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打破“同案犯不能立功”的误区:
明确告知法庭:法律允许“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
重点论证:王某举报的是陈某的“代购行为”,该行为独立于王某的贩卖行为,具有打击价值;
引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系统抗辩,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及家属:
不要放弃任何争取宽大的机会:即使你已被控制,只要你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线索并协助破案,就有可能改变命运。
“配合”要有证据固定:要求办案人员对你的协助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制作详细的《抓获经过说明》,避免事后被否认。
最终认定权在法院:不要轻信“这个不算功”的口头答复。只要符合条件,我们必须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你多一次努力,就多一分自由的希望。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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