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除了主刑(如有期徒刑、死刑),法院还常常判处附加刑,比如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一个罪被判“罚金”,另一个罪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两种处罚能不能同时执行?是不是“罚金照交、家产全没”?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就纠正了一审判决在此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明确指出:当一人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只需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罚金不再另行追缴。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被告人熊某波(化名)的最终刑罚,更揭示了我国刑法对财产刑并罚的深层逻辑。今天,我们就结合此案,为群众讲清这一看似专业、实则关乎公平正义的重要规则。
熊某波曾因三次诈骗罪被判刑,累计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但由于患有直肠癌,这些刑罚一直未实际执行。
2016年至2017年,熊某波在监外期间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大肆贩卖毒品。法院查明,他先后四次从上线处购入冰毒35公斤,并向多人出售。警方在其住所查获冰毒600余克、海洛因70余克。此外,他还预付40万元购买10公斤毒品,因案发未得逞。
2018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与此前诈骗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1.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4万元。
熊某波上诉称自己只是吸毒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二审法院维持定罪量刑,却撤销了“并处罚金”的部分,理由是:法律不允许在没收全部财产的同时再执行罚金。
很多人不解:“罚金是罚金,没收是没收,为什么不能都执行?”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关键在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最严厉的财产刑。一旦执行,意味着被告人名下所有合法财产——房产、存款、车辆等——都将被依法收归国有。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其缴纳罚金,不仅在现实中无法执行,也违背了刑罚‘必要且适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这一规则被称为“吸收原则”——即更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剥夺全部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再对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微薄收入继续追缴罚金,不仅不现实,还可能阻碍其刑满后重新融入社会。”
虽然本案涉及的是毒品犯罪,但财产刑并罚规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李荣维律师提醒:
企业家、公司高管若涉经济犯罪(如非法经营、虚开发票、行贿等),常面临高额罚金。若同时涉及更严重罪名(如集资诈骗、走私),可能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
不要误以为“公司资产”能隔离个人责任。在刑事判决中,“个人财产”包括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产、股权、银行账户等,即使来源于企业分红,也可能被一并没收;
家属切勿擅自转移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判决生效时的所有合法财产均属没收范围。隐匿、转移行为不仅无效,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事风险一旦爆发,财产防线往往最先失守。提前做好合规布局,远胜于事后补救。”李律师强调。
本案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彰显了国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但在财产刑的适用上,司法机关依然坚持精准、适度、可执行的原则,避免“双重惩罚”或“空判罚金”。
这种既严厉打击犯罪、又尊重法律理性的做法,正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对罚金、没收财产、退赔等财产性处罚存在疑问,或希望了解如何防范刑事财产风险,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