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拿着国企名片,坐在项目部办公室,收了27万“好处费”,挪用14万公款买理财。
一审判决下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重判十一年!
他喊冤:我确实是公司正式任命的经理……
二审逆转:改判六年半!
不是因为他立功,而是因为——他的公司,早就不算“纯国企”了。
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说清一个关键点:在法律上,“国企员工”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一字之差,刑期减四年!
💼案例
王某(化名)原系云南省某建筑公司下属“西客站交通枢纽项目部”的商务经理。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他利用负责工程预决算审核的职务便利,为分包施工队谋利,三次收受施工队负责人李某、张某所送现金共计27.6万元。
另查明,2011年9月,公司会计将一笔账外资金22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由其保管。同年11月,王某擅自将其中147,850.65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一个月后归还,获利约700元。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适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重罪条款,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王某不服上诉,提出核心辩点:我所在的公司早已不是国有独资企业,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二审查明:王某所在公司虽曾为国企,但其母公司已通过上市改制,成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占比超60%),不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王某的任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并非经党委或上级国资监管组织“委派”。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刑期从十一年减至六年六个月。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核心战场不在“收钱”与“挪钱”,而在于身份定性。我们成功拆解了控方“你是国企的人,所以你就是国家的人”这一逻辑陷阱,用股权结构和任命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近半的刑期减免。
🔍结论
即使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工作,只要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且未经党委等组织“委派”,其工作人员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论处,量刑显著减轻。
很多人误以为:“在国企上班=吃皇粮=犯重罪。”但法律有明确界限:只有“国有独资”+“组织委派”双重条件满足,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条款。 一旦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并上市,性质即变,罪名随之降格。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键点在于:主体身份决定罪名。若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重刑条款。
🛠️实操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打响“身份保卫战”:
穿透式股权核查:立即调取被告单位及其母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市公告书,查明实际控制人及国有资本占比。若国有股非100%,则排除“国有独资”属性。
任职程序深挖:重点审查任命文件是“总经理办公会”还是“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出。若无党委研究记录,则不符合“委派”形式要件。
职责性质论证:即便被任命,仍需证明其工作内容是“企业经营”而非“代表国家履行公务”,切断“公务性”实质要件。
李律师提醒:不要轻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在刑事审判中,单位自证其“国有”性质无效,一切以实际出资和任命程序为准。我们的任务,就是用证据链推翻“想当然”的指控。
🔔提醒
如果你在央企、省属国企或其子公司工作,请务必注意:
公司是否已混合所有制改革或上市?
你的职位是由行政会议任命,还是经党委研究决定?
涉及资金审批、工程发包等高风险环节时,务必留存决策记录。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指控,请立即:
要求调取公司完整的股权变更历史;
收集所有与任职相关的会议纪要、红头文件;
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从源头阻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高管刑事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始终坚持站在当事人身后,以专业厘清身份,以策略破解重罪,守护每一个不应被错误拔高的职业人生。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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