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个公司,做笔转租生意,怎么就从‘下海经商’变成了‘牢狱之灾’?”这或许是许多国企高管在东窗事发后最难以理解的质问。当公权力与商业机会交织,一条看似合法的生财之道,瞬间就能被定性为瓜分国有资产的“饕餮盛宴”。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使命,就是在公诉机关的“有罪推定”之外,为当事人寻找那条名为“经营”的生路——证明这笔钱,是冒着风险挣来的,而不是不劳而获偷来的。
王某(化名)曾是广东省某大型国有投资公司的高管。2018年,其下属单位“万商大厦”有一处底商需要出租。合作方A公司有意承租,但希望由一个独立的运营主体来对接。王某与时任副总经理李某、综合部副经理张某等人商议后,认为这是个机会,便共同出资,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了B公司。
随后,他们操作B公司先与“万商大厦”签订租赁合同,再将该商铺转租给A公司。这一进一出,中间产生了数百万的差价。B公司在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支付了管理成本。几年后,因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王某等四人被以贪污罪立案调查。公诉机关认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中间环节,截留了本应属于国有公司的财产。
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等人不服,坚称B公司是真实存在的经营实体,他们赚取的是合理的经营利润,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只应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非重罪的贪污。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穿透“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表象,去审视B公司这个“中间环节”的本质。它究竟是一个精心伪装、用于转移资产的“空壳”,还是一个虽有不当、但确实承担了经营风险和责任的“生意”?这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天壤之别。
本案定性的关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核心是“非法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核心是“利用商业机会进行经营”)
面对“贪污”指控,李律师会立即启动“三维辩护体系”构建防线:
证据合法性维度:重点审查B公司的“三有”证据。是否有真实的经营投资(远超注册资本的实际投入)?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的经营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目和纳税凭证?任何一项扎实的证据,都能有力地反驳“三无空壳”的指控。
罪名精确性维度:全力论证B公司承担了实际经营风险。例如,B公司与“万商大厦”的租期是否长于与A公司的租期?如果A公司违约,B公司是否需向“万商大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这些风险的存在,是区分“经营所得”与“坐享其成”的关键。若风险真实存在,则差价更符合经营利润的性质。
程序正当性维度:深挖整个交易链条的市场化程度。A公司是否知晓并认可与B公司签约?租金价格是否经过市场比对,差价是否在合理区间内?如果交易过程有第三方参与、价格公允,那么“虚构环节”的指控就站不住脚,更像是一个利用信息优势的商业行为。
李律师提醒,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时刻警惕“利益冲突”的红线。即便想“下海”,也绝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的公司创造独家、排他性的商业机会。最好的防范,是彻底切割:要么放弃管理岗位,全身心投入自己的事业;要么严守本分,杜绝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任何试图“两头占”的行为,都是在刀尖上跳舞。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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