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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 村干部套取补偿款,是“贪污”还是“占便宜”?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征地补偿中的“名目游戏”模式

📣导语

一块地,两笔账,三个人——一个组长、一个文书、一张身份证。
南水北调工程来了,征地补偿款到了,有人却在名单上“加了个名字”,把16万多元悄悄转进了私人腰包。

检察院说这是贪污,一审法院判了十年六个月;
可二审法院却推翻原判,改判为职务侵占,刑期直接砍掉近一半!

这到底是“公款私吞”还是“集体分红”?
是国家财产被侵吞,还是村小组的“内部操作”?

今天,我们用一个真实改判案例,揭开基层治理中那层模糊的“法律纱帘”。

我是李荣维,一名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实务的律师。这个案子,我来拆解给你看。


💼案例:一份补偿表上的“隐身人”

2011年,河南省某市城关乡沟张村因南水北调工程被征用土地,一笔永久用地补偿费拨付至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这笔钱名义上属于村集体,由服务中心代管,待分配。

时任该村二组组长王某(化名)和村委文书李某(化名),负责组织发放本组村民的补偿款。

按理说,一人一户,实名发放,阳光透明。

但王某动了心思。他找到李某商量:“咱把你的名字加进补偿名单里,多套点出来,队里有些事也能用。”

于是,在两次发放过程中,二人合谋,将原本不属于补偿对象的李某列入分配表,以虚构资格的方式,共套取补偿款169,120元

钱到账后,李某分得3万元,其余归王某支配。案发后,李某家属代为退赃3万元。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他们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属于“依法从事公务”,所涉款项为公共财物。

王某喊冤:“我套出来的钱都用于队里开支了!我还垫过钱!”
其辩护人提出:这不是国有财产,也不是在履行公务,应定性为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

李某虽认事实,但也辩称:“王某说是为了平整土地才要我身份证,我没想贪。”

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定二人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五年。

案件至此看似尘埃落定。

然而,二审逆转来了

郑州中院认为:补偿款进入“三资”中心后,行政管理阶段已经结束,后续的发放标准、对象审核、具体分配均由村民小组自主决定,属于集体自治事务

王某、李某二人此时的行为,并非“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而是利用对集体财产的管理职权非法占有,侵犯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权,不构成贪污罪,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终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处六年有期徒刑;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处三年有期徒刑。

一场从“贪”到“职”的转变,刑期缩水超40%。


🔍结论:不是所有“公家的钱”都是“公共财物”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政府拨下来的钱,谁碰了就是贪污。

错。

关键不在钱从哪来,而在行为发生时,你处在什么身份、办什么事。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王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所侵占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当补偿款拨入“三资”账户并交由村组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时,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后续的发放已转入集体内部自治范畴

此时,王某的身份不再是“协助政府的公务执行者”,而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

他利用的是自己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而非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不能以贪污论处。

这才是二审改判的根本逻辑。


⚖️法条:精准定位每一条依据

本案适用及引用的关键法律条文如下:

✅ 特别提示:该《批复》虽未直接提及“公共财物”,但明确区分了“集体财产”与“公共财物”的定性路径,成为本案改判的重要依据。


🛠️实操:如何构建有效辩护策略?

面对类似指控,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打破“只要沾公款=贪污”的思维定式。

李律师提醒:有效的辩护绝非单一维度的抗争,而是一场证据、罪名、程序三位一体的系统战役

  1. 【证据维度】—— 解构指控根基

    • 审查涉案款项的流转记录、分配方案会议纪要、“三资”账户管理协议等书证,证明行政管理职能的终止时间点

    • 攻击控方将“集体财产”等同于“公共财物”的证据链条,动摇其定性基础。

  2. 【罪名维度】—— 精准辨析法律适用

    • 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论证村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产应定性为职务侵占。

    • 辨析《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前提,强调被告人行为时已脱离“协助公务”状态。

  3. 【程序维度】—— 保障诉讼权利

    • 确保当事人获得充分阅卷权,及时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 在上诉程序中,紧扣“新事实、新法律”提交辩护意见,推动二审法院启动全面审查。

此案的成功改判,正是通过以程序合规为保障,以证据解构为支撑,以罪名辨析为落点的协同作战实现的。它印证了一个道理:好的辩护,是系统性的破局,而非零散的抵抗。


🔔提醒:别让“帮忙”变成“背锅”

李律师提醒:基层干部最容易踩的雷区,就是混淆“公事”与“私权”。

你以为你在为集体办事,实际上可能正在越界谋私;
你以为你只是“灵活处理”,结果却被认定为“系统性侵占”。

尤其在征地拆迁、惠农补贴、扶贫资金等领域,任何“加个名字”“多报一亩”“拆分发放”的操作,都可能被追溯为犯罪行为。

记住:
👉 程序正义比结果便利更重要
👉 集体决策要有记录,个人决定必留痕
👉 哪怕垫资也要走账,绝不混同公私账户

否则,今天你是“能人”,明天就可能是“罪人”。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长期专注于基层治理中的刑事合规与辩护实务,在涉农经济犯罪、村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补偿等领域拥有丰富实战经验。执业中,致力于运用系统化思维,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攻守兼备、协同发力的有效辩护体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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