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们公司想拿下一个地产项目的供货合同,对方采购经理暗示‘得有点表示’。我就转了5万过去,备注‘咨询费’。结果现在公安说我涉嫌行贿?可他又不是公务员啊!”
这样的咨询,我在昭通接待过不少企业主和销售负责人。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只有送钱给政府官员才算行贿,给私企、外企、民企员工送点“好处费”,顶多算商业潜规则。
但现实很打脸——你送的不是“人情”,而是刑事案由!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高发却常被忽视的“商业雷区”。
老张(化名)在云南经营一家建材贸易公司。为争取某民营地产公司的大额订单,他私下联系对方采购主管小王(化名),承诺:“只要你帮我们中标,事成后给你6万元‘技术协调费’。”
小王应允,并在评标中多次推荐老张公司。事后,老张通过个人账户转账6万元,附言“项目咨询”。
不久,小王因另案被查,供出该笔款项。警方随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老张立案侦查。
法院认定:老张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排除其他供应商),向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6万元,数额已达“巨大”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以为这个罪只针对“公职人员”,其实恰恰相反——它专治商业领域的“暗箱操作”。
哪怕对方是私企普通员工,只要他手握采购、审批、推荐、定价等实权,你给他送钱换取不正当优势,就可能踩进刑法红线。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老张的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即使地产公司是民企,其采购流程也属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分。而所谓“咨询费”“协调费”“辛苦费”,只要无真实服务、与职务挂钩、且目的是换取优先待遇,司法机关就会认定为“变相行贿”。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对方实际帮你办成事!只要你送出的钱达到立案标准,且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罪名即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
明确立案门槛:
✅ 个人行贿达3万元以上即构罪;
✅ 单位行贿达20万元以上同样追责;
✅ “不正当利益”包括:排挤竞争对手、获取本不应得的合同、加快付款、降低验收标准等。
本案6万元已超“数额较大”(3万)标准,且接近“数额巨大”(通常为100万以下按地方标准,部分地区6万即视为“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 要阳光竞标,不要“曲线攻关”
真正的竞争力是产品、价格和服务,不是“关系费”。别再相信“不送就拿不到单”的鬼话。
✅ 要真实交易,不要“名义费用”
任何支付必须有真实、可验证的服务支撑。别用“咨询”“推广”“信息费”包装人情往来。
✅ 要提前风控,不要事后补救
如果已被调查,切勿自行联系对方“统一口径”或删除聊天记录。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主观意图、利益性质、金额认定等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反商业贿赂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行业惯例”不再是挡箭牌。真正的生意智慧,是把合规做成护城河,而不是成本。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经济犯罪辩护、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行贿对象身份—利益正当性—资金流向”三维度,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等案件的企业及高管提供精准辩护与风险隔离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