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地(以下简称“A县”),一群失地农民抱团成立“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组”,专做旧城改造的土方、沙石运输生意。
他们怎么拿项目?
不是靠投标,而是靠“谈”。
谈不拢怎么办?
——堵工地大门、拦施工车辆、围住项目经理办公室:“你不交给我们做,这活儿就别想干下去。”
开发商怕耽误工期,只好妥协,要么高价买他们的材料,要么直接给“补偿款”。
几年下来,非法获利超300万元,成员坐地分赃。
检方起诉:这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法院也判了:符某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十五年。
可二审法院却来了个大反转:
“你们是霸道,但不是黑社会。”
最终改判:只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个罪,主犯刑期从15年降至9年。
很多人懵了:
这不是欺行霸市吗?
为什么不算“黑社会”?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法律上的“恶”,不等于“黑”。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暴力底色”——哪怕你再能“闹”,只要没打出第一滴血,那顶帽子,就不能乱扣。
主角是A县北门社区的符某友。2003年,当地旧城改造,他和汪某群、刘某财等人成了失地农民。
为了谋生,三人合伙买了台挖掘机,在北门片区承揽土方工程,并以“三友公司”名义运作(初期未注册)。后来又联合吕某仂等18户村民,一次性“买断”北门村民组范围内的建筑劳务,成立“北门劳务组”,由符某友实际控制。
他们的商业模式很简单:
利用政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地劳务”的政策;
对外来施工队施压:“这个工地在我们地盘上,活儿得交给我们干”;
若对方拒绝,则采取围堵、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逼迫就范。
典型操作如下:
2003年,某安置区项目由陈姓承包商承接。符某友带人将挖掘机开进现场,辱骂司机、阻拦机械作业,迫使对方让出部分工程。后又借县政府批示“优先安排”,向开发商中易公司施压,强签协议,从中获利56万余元。
2008年,中易北组团多栋楼施工时,劳务组负责人吕某仂等人找到施工方吴某震:“砖块运输必须交给我们,否则天天来堵。”
吴某震为赶工期,被迫支付“补偿款”2.3万元。
这些行为看似嚣张,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
没有打人、没有持械、没有致伤事件。
所谓的“威胁”,不过是口头纠缠、工地静坐、车辆围堵——属于典型的“软暴力”。
而正是这一点,成了二审翻盘的关键。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家属以为“只要垄断市场就是黑社会”,其实不然。
法律看的是手段本质:你是靠“吓”出来的顺从,还是靠“打”出来的恐惧?
法院为什么不认“涉黑”?
核心就在于“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不足。
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四大特征:
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
本案中,虽然他们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但在以下三点上存在硬伤:
2009年、2015年《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
“一般应有一部分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而本案中:
无一人被打伤;
无一次动刀动棍;
所有“谈判”均未伴随人身攻击。
开发商妥协,不是因为害怕被打,而是怕耽误工期、影响进度——这是一种“烦”,而不是“惧”。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真正的黑社会,是让人一听名字就腿软;
而他们只是让人头疼而已。
该团伙虽有分工,但:
利润平均分配;
出资临时拼凑;
成员来去自由;
无明确帮规、无奖惩制度。
更像是“利益联盟”,而非“犯罪组织”。
所有非法所得均被成员瓜分,用于家庭开支。
既没有购置作案工具,也没有笼络骨干、行贿官员、藏匿逃犯。
不具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闭环逻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
他们是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暴力威慑程度”。
所以,只能按普通犯罪集团处理。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与司法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定义“行为特征”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2015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强调:“非暴力手段须以暴力为基础”,且“一般应有一部分明显体现暴力特征的案件”。
其中最关键的是2015年《纪要》明确提出:
“对于主要依靠‘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实现非法控制的,若无实质暴力支撑,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条,直接否定了本案的“涉黑”定性。
如果你的亲人因“堵路”“围工”“强收保护费”被控“参加黑社会”,别慌,听我三招反击术:
重点质问:
是否有人受伤?
是否使用器械?
是否有报警记录显示肢体冲突?
若仅有言语争执、围观静坐、车辆阻挡,则属于“滋扰型违法”,难言“暴力性”。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不要承认“我们就是要吓唬他们”。要说清楚:“我们的目的是促成协商,从未意图伤害任何人。”
紧盯两点:
是否存在固定管理层级?
是否有统一财务、奖惩机制?
若为临时合作、利润平分、各自为政,则不符合“组织特征”。
查清资金流向:
非法所得是否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藏匿逃犯、行贿官员?
还是仅用于日常消费、还债买车?
前者是“养黑”,后者只是“分赃”。
记住:
你可以是个难缠的商人,但你不一定是黑社会头目。
我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办理涉黑涉恶、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我始终相信:
“每一起重案的背后,都应当经得起‘四个特征’的系统检验。”
面对“涉黑”指控,我的工作不是为违法者开脱,而是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既不让真恶逃脱制裁,也不让标签压垮人生。
在多起案件中,我通过精准拆解“行为暴力性”“组织稳定性”“经济循环路径”,成功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排除,实现有效降格辩护。
基于上百起实战案例,我提出“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事实之维:重构事件脉络,打破控方案件叙事
程序之维:狙击取证瑕疵,阻断非法证据采信
价值之维:重塑社会评价,争取司法宽容空间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先联系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边界。
法律,永远是你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