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贩毒9000克,死罪难逃。
可我要问一句:如果所谓“证据”全是假的呢?
口供是逼出来的,
录像不是同步录的,
连孩子审讯都没家长在场……
这种案子还能定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能!而且必须推翻重审!
这不是为毒贩开脱,而是守护底线——
程序正义,才是司法真正的“防火墙”。
今天这起真实改写案例,堪称刑辩教科书级反转:
从一审三人全判重刑,到二审全部“翻盘”,靠的不是运气,而是一套精准打击非法证据的“三维辩护体系”。
2011年,在江西省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毒品案。警方在一处储藏间查获冰毒3029.5973克、麻古6658.6127克;另在嫌疑人租住屋查获少量毒品。
主犯黄某、卢某被控贩卖毒品超9700克,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参与运输。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347条提起公诉,指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审法院认定:
黄某系主犯、累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卢某系主犯但作用略小,判处死缓;
陈某系从犯且未满十六周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表面看,事实清楚,量刑得当。
但三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并抛出惊人辩解:
黄某及其辩护人:
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申请排除;
入所时全身多处擦伤、手臂有条形伤痕,亲笔写下“有些是打的”,押送民警签字确认;
多次申请启动“排非程序”,法院未依法回应;
医生刘某某曾听其陈述伤情,但未出庭作证;
储藏间毒品与己无关,无直接交易证据。
卢某及其辩护人:
所谓“认罪笔录”是在侦查人员诱导下照抄黄某材料形成;
在住处查获的百余克毒品应属自吸用途,定性为非法持有更妥;
陈乐由黄某直接指挥,不构成“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讯问时间超48小时,羁押程序违法;
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
陈某及其辩护人:
年仅十五岁,讯问时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违反《刑事诉讼法》;
审讯期间被带入黄某讯问室,黄某请求其“帮忙顶罪”;
所作供述系被迫虚构,内容虚假;
行为处于藏匿阶段,尚未完成交付,属犯罪未遂;
系从犯,应再予减轻处罚。
这些辩解,一审法院统统驳回。
理由是:有讯问录音录像、健康检查表、办案说明,取证合法。
但……真的合法吗?
| 被告人 | 笔录时长 | 录像时长 | 内容差异 |
|---|---|---|---|
| 黄某 | 1小时22分 | 10分43秒 | 录像极短,内容与笔录严重不符 |
| 卢某 | 2小时4分 | 21分8秒 | 录像中无笔录制作过程,陈述机械 |
| 陈某 | 1小时 | 21分43秒 | 手持纸张低头念稿,眼神左右移动 |
更诡异的是:
陈某录像中明显低头看手中材料,回答复杂问题流畅无比,简单问题反而卡壳;
黄某称“根本没做过同步录像”,现有视频系事后补录;
办案单位出具多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无法解释时间差。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不是讯问,是彩排后的“表演式供述”!
根据最高法裁判观点:
“对于不能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而这三段录像,不仅不能证明程序合法,反而成了取证违法的铁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讯问录像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依据;
黄某身体损伤成因不清,办案单位称“抓捕扭打所致”,但无监控佐证,同监室人员证言反指“手脚肿胀”;
陈某讯问违反法定程序,未成年人无合适成年人在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排除上述非法证据后,其余证据仅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模糊证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最终裁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条通往死刑的道路,就此踩下急刹。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哪怕面对9000克毒品的大案,只要程序违法、证据失格,就必须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这不是放纵犯罪,而是防止冤错。
以下法律条款构成本案辩护基石,务必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依法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这五条,就是我们撬动冤案的法律杠杆。
作为常年站在被告人身后的辩护人,我总结出一套实战打法:
不要等到最后才提。要在庭前会议中列出:
刑讯时间、地点、方式;
伤情照片、入所登记表;
同监人员证言;
录像与笔录时长、内容比对表。
逼法院启动调查程序,否则即属程序违法。
用表格对比每一帧:
时间是否匹配?
语言节奏是否自然?
是否存在低头看稿、眼神漂移? 一旦发现“背书式供述”,立即申请技术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
医生、管教、协防员、同监室人员……谁见过伤?谁听过喊叫?
书面说明不如一句当庭质证。
尤其是体检医生,若未出庭,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这是我多年打磨的方法论,已成功应用于多起重大刑案: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重大毒品犯罪辩护、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
程序之维:攻侦查违法;
证据之维:拆证据链条;
事实之维:立合理怀疑。
三维度联动出击,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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