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我就偷了几百块钱,没拿大件,顶多算个小偷。”
可一旦你在别人家里被发现,慌乱中推搡、打人、挣扎——
法律可能立马给你“升级”:从“小偷”变成“入户抢劫犯”!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拆解一个真实改判案例:
男子翻墙进屋,偷走300元现金,被主人撞见后在屋内打伤对方(致轻微伤)。
一审法院判他抢劫罪5年,认为只是普通转化型抢劫。
结果检察院抗诉,二审直接改判:“这是入户抢劫!”刑期飙升至11年!
为什么?因为法律说得很清楚:只要“为偷东西非法入户”,又“在户内使用暴力”,不管偷多偷少,一律认定“入户抢劫”!
故事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地名已脱敏)。
老张一天之内连偷三家:
第一家:偷60元+两部旧手机;
第二家:偷2000多元+相机;
第三家:偷300元,正要溜,被女主人撞个正着!
情急之下,老张在屋内对女主人拳打脚踢,致其眼外伤、上颌骨骨折(后按新标准认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老张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未认定“入户抢劫”,判5年。
但检察院不服,抗诉指出:
“他在别人家里偷东西,又在屋里打人——这不就是典型的‘入户抢劫’吗?”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
抢劫罪11年 + 盗窃罪1年 = 总刑期11年6个月!
老张的辩护律师喊冤:
“他偷的才300块,连盗窃罪入罪标准都差点不够,怎么能算‘入户抢劫’?这不是重复评价‘入户’行为吗?”
法院回应:“入户是手段,暴力在户内发生——加重情节成立,没商量!”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很多人以为“数额小”就能躲过重罚,却忽略了“空间”才是关键!
法律对“户”的保护极其严格:家,是最后的安全堡垒。谁敢闯进去还动手,就是挑战社会底线!
所以,哪怕你只偷了一包烟,在屋里推了主人一把——“入户抢劫”的帽子,很可能就扣上了。
根据《刑法》第269条 + 最高法《抢劫刑事案件指导意见》:
入户盗窃 → 被发现 → 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 → 无论偷多偷少 → 一律认定“入户抢劫”!
关键看三点:
是否“非法入户”?
(翻墙、撬门、尾随进入——都算!)
暴力是否发生在“户内”?
(如果跑出大门才打人,不算“入户抢劫”;但在客厅、卧室、院子动手——算!)
是否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哪怕只是推搡、拉扯、打一拳——只要造成轻微伤以上,或使用凶器,即符合)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别再迷信“数额小就安全”!在刑法眼里,“入户+暴力”比“偷十万”更危险!
因为它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家的神圣性——这也是为什么“入户抢劫”法定刑直接十年起步!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入户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入户抢劫’。”
辩护要点:若暴力发生在户外(如院门外、巷子里),可争取不认定“入户抢劫”;若仅轻微推挡且未造成伤害,可主张不构成“使用暴力”。
死磕“暴力发生地点”
是在客厅?厨房?还是已经逃出院子?
调取监控、绘制现场图,证明暴力发生在“户外”。
质疑“暴力程度”
是否只是本能挣脱?有无主动攻击?
申请重新鉴定伤情(如本案从“轻伤”改为“轻微伤”)。
强调“无预谋暴力”
说明暴力是突发、被动、非蓄意,与“为抢劫而入户”有本质区别。
引用最高法意见:“临时起意抗拒抓捕”虽构成抢劫,但量刑应区别于预谋入户抢劫。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若能证明老张是在翻出院墙后才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或许能避免“入户抢劫”认定。
刑事辩护,有时就赢在“这一米之差”——屋里 vs 屋外,5年 vs 11年!
李荣维律师深耕财产犯罪辩护、入户行为定性、转化型抢劫切割三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在盗窃、抢劫案件中通过空间要素分析、暴力时序重建、司法解释精准援引,为当事人剥离“入户抢劫”等致命加重情节,成功办理多起由“十年档”降为“五年档”的有效辩护案例。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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