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
“我抢的是车,又没伤人;后来掏枪也只是吓唬一下,根本没开火,怎么能算抢劫?”
但法院明确:
只要是为了抗拒抓捕,在“追捕过程中”亮枪威胁,哪怕离案发现场十几公里,照样构成抢劫罪!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带您看清这个“转化型抢劫”的致命红线:
科技时代,“当场”不再等于“原地”!GPS一开,你逃到天涯海角,也算“现场延伸”!
故事发生在北京市某区。
2015年,无业青年李先生在网上看到有人卖二手车,心生歹念:
“假装买家,试车时直接开跑!”
他约好在洗浴中心停车场看车。
车主派弟弟谢先生陪同试驾。
试驾途中,李先生借口“让我看看发动机”,让谢先生下车。
趁其不备,一脚油门扬长而去!
谢家人立刻报警,并启动车辆自带的GPS定位系统。
车主一边自己开车追,一边喊朋友刘先生、秦先生协助拦截。
靠着手机实时定位,他们在十多公里外的右安门附近成功堵住李先生。
眼看无路可逃,李先生竟从怀里掏出一把仿真枪(或真枪),对着两人吼道:
“别过来!再靠近我就开枪!”
两人被迫让路,李先生再次逃脱。
但几小时后,他在三里屯附近落网。
检方以抢劫罪起诉。
李先生辩称:“我抢车时没暴力,掏枪是在逃跑很久之后,不算‘当场’,顶多是抢夺!”
法院却认定:
✅ 抢车行为属于“抢夺”;
✅ 但从抢车到被截停,全程处于被害人持续追捕中;
✅ GPS追踪 = 视线延续,追捕未中断;
✅ 亮枪威胁 =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
→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彻底刷新了对“当场”的理解:
法律早就不这么认为了!
“当场”包括犯罪现场 + 追捕过程中的合理延伸空间。
→ 只要被害人立即发现、立即追、一直追,哪怕跨区、跨城,都算“当场”!
《刑法》第269条说得很清楚:
“以暴力相威胁” = 使用暴力!
亮枪、挥刀、吼叫恐吓……只要让对方因恐惧放弃抓捕,就满足“暴力威胁”要件!
法院明确:
科技手段 = 视觉延伸!
用GPS、行车记录仪、手机定位追踪,和“肉眼盯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以为“跑掉就安全”!
现代车辆90%以上带GPS,你刚抢走,对方就能实时定位。
一旦被截停,任何反抗、威胁、亮械行为,都会让你从“三年抢夺”跳到“十年抢劫”!
逃,不如不抢;抢,就别反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量刑标准)
特别注意:
转化型抢劫一旦成立,最低刑期就是三年起步,若持枪、致人伤亡等,可判十年以上甚至死刑!
绝对不要携带或使用任何“威慑性工具”
仿真枪、甩棍、刀具……哪怕只是摆样子,都可能被认定为“暴力威胁”!
被追上时,切勿对抗,立即停车配合
即便车是“抢”来的,只要不反抗,大概率定抢夺罪(最高3年);
一旦亮械威胁,直接升格为抢劫罪(起步10年)!
购车、租车务必走正规渠道
私下交易高风险!对方若设局“钓鱼”,你可能反成“抢夺犯”!
车辆安装GPS?这是双刃剑!
对车主是防盗利器;
对犯罪者却是“电子镣铐”——你的逃亡路线,全程直播!
如已涉案,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
→ 李荣维律师深耕暴力犯罪转化边界辩护、涉枪械行为定性、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交叉案件,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擅长从追捕连续性、暴力必要性、威胁真实性三维度构建“非转化”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守住罪名不升级的最后防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抢劫与抢夺罪名边界争议、转化型暴力犯罪辩护、涉械行为刑事风险防控,主张“用时空逻辑解构暴力指控”,为陷入“一时冲动”困境的当事人争取最轻法律后果。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