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妈主动打电话报警,还带警察来抓我,这算不算我自首?能不能减刑?”
这是很多命案当事人家属最揪心的问题。
答案很现实:不算自首,但可能救命!
法律上,“自首”必须是你自己主动去投案。
但如果你的亲人“大义灭亲”——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报你、带警察抓你,
虽然不能算你立功,却可能成为你免死的关键理由!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精神),就讲一个年轻人杀人分尸后,被亲妈举报落网。
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
但最高法复核后改判:死缓!不核准死刑!
为什么?
因为——亲情割舍,也是一种“司法价值”。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某地(市级、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小王(化名)和被害人小何本是朋友,因琐事积怨。
2013年1月17日,小王以假名租下一套房子,把小何约来“谈谈”。
结果谈崩了——小王用腰带勒住对方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更令人震惊的是:
第二天,他买来电锯、手锯、尖刀,在出租屋里将尸体肢解,
装进三个拉杆箱,埋到城郊树林里。
三天后,警方还没立案,小王的母亲却主动走进派出所:
“我怀疑我儿子杀了人……你们跟我去抓他吧。”
她带着民警,在家中将毫无防备的小王抓获。
小王全程没反抗,到案后也如实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杀人手段残忍,毁尸灭迹,动机卑劣;
虽有母亲举报,但不构成自首;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
✅ 不核准死刑!
→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经常遇到家属哭着问:
“我们主动配合抓人,怎么连‘自首’都不算?”
我的回答很直接:
法律上的“自首”,必须是你自己愿意去的。
如果你睡着、吃饭、打游戏时被警察带走——哪怕是你妈带的路,
你也只是“被动归案”,不是“自动投案”。
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首要满足两个条件:主动 + 自愿。
被亲友“送”或“带”去的,除非你事先知道并同意,否则不成立自首。
但!重点来了——
✅ 虽不构成自首,却可“参照自首”从轻处罚!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死刑案件中,亲属主动举报+带警抓获,是极其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
尤其当案件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如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等)时,
这可能是唯一能争取死缓的机会!
最高法明确指出: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
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自首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我们在办理命案辩护时,会特别关注:
程序上:亲属是否主动报案?是否协助抓捕?
证据上:被告人是否配合、认罪?
量刑上:能否将“大义灭亲”转化为“免死理由”?
这套策略,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死刑复核中的温情运用——用法律守护人性最后的光。
本案之所以改判,核心在于:
小王母亲在案件未曝光、无任何压力下,主动选择举报;
她说:“我想给儿子争取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这句话打动了最高法;
小王系独子,母亲此举实属“割肉救子”,体现对法治的信任;
虽罪行严重,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需平衡。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所强调:
“对于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的,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应充分考虑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67条(自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无拒捕并如实供述的,虽不认定自首,可参照自首酌情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
如果你的孩子涉嫌重罪,请记住:
不要包庇!越早主动配合,越可能争取从宽;
亲自报案+带警抓获,比事后求情有用一百倍;
强调“自愿举报、无外界压力”,这是“大义灭亲”的核心价值;
保留通话记录、报案笔录,证明你是主动而非被迫。
记住:法律不奖励沉默的亲情,但会回应勇敢的割舍。
一次“大义灭亲”,可能换来孩子的一线生机!
🌱 李荣维律师深耕命案辩护、死刑复核、刑事合规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与温度,为每个家庭守住最后希望。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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