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人被抓了、口供有了、现场对上了”,案子就铁板钉钉。
但现实是——程序不合法,再“完美”的证据也可能被全部推翻。
云南省曾有一起轰动全国的命案:一审判死缓,二审却当庭释放,真凶另案落网。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提醒:这起“卢荣新案”不是奇迹,而是法治进步的缩影——证据不仅要“真”,更要“来得干净”。
2012年9月,云南勐腊县一名28岁农妇邓某在田间劳作后失踪,次日被发现掩埋于自家地里,死因系机械性窒息。
警方很快锁定同村村民卢荣新:
他曾在案发时段出现在附近;
有“有罪供述”详细描述作案过程;
现场提取的锄头柄上检出他的DNA;
他还带着多处伤痕,无法合理解释。
2014年,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卢荣新死缓。
但卢荣新始终喊冤:“我没去过现场,口供是他们让我签的,我根本没碰过那把锄头!”
案件上诉后,云南省高院启动全面审查,发现惊人漏洞:
锄头在河里泡了一夜,却检出清晰DNA? 专家质疑:极可能污染或操作失误;
关键DNA鉴定送检时间混乱,公安机关多次出具矛盾说明,且无经办人签字;
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看守所外连续提审50多小时后作出,全程无录音,录像无声;
现场指认时,卢荣新神情茫然,多次需人提示才能继续。
更关键的是——重新鉴定发现:
✅ 被害人体内、内裤上均检出另一名男子洪某的生物物质;
✅ 锄头柄上未检出卢荣新任何DNA;
✅ 真凶洪某落网后,完整供述作案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如用裤带勒颈、摘龙爪菜盖脸等)。
2017年,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案号:(2016)云刑终字第XXX号。
该案后被评为“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不是“证据不足”,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胜利。哪怕口供再“像真事”,只要取证程序违法——比如疲劳审讯、物证保管链断裂、鉴定来源不明——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宁可放走一个嫌疑人,也不愿冤枉一个无辜者。
有人问:为什么不能“将错就错”?毕竟卢荣新看起来很可疑。
但法治的底线在于:定罪必须建立在合法、可靠、可验证的证据之上。
本案中,三项核心证据——DNA鉴定、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全部因程序违法被排除。一旦抽掉这三根支柱,整个指控大厦瞬间崩塌。
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没有止步于“疑罪从无”,而是主动推动重新鉴定,最终揪出真凶。这才是司法应有的担当。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涉刑案,别只盯着“有没有做”,更要问“证据怎么来的”。
——讯问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物证有没有完整保管记录?
——鉴定样本是否来源清晰?
这些细节,往往决定生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检材来源不明、保管链条断裂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物证提取、送检程序违法且无法补正的,应予排除。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第一时间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有罪供述部分;
✅ 重点核查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送检记录是否连贯一致;
✅ 对关键鉴定意见,申请调取原始图谱或申请重新鉴定;
✅ 若发现侦查人员无审批提人、超时讯问、诱供逼供,立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不要轻信“认罪就轻判”——在程序违法案件中,沉默+专业辩护才是最优解。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卢荣新案告诉我们: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能建立在违法取证的沙地上。
你的每一次质疑,都是对法治的守护。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坚信:最好的辩护,不是对抗司法,而是帮司法看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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